(獨媒特約報導)政府於2016年入稟覆核社民連梁國雄、香港眾志羅冠聰、劉小麗及姚松炎的立法會議員資格,高等法院去年判四人敗訴。梁國雄提出上訴,案件今日起進行兩日審訊。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詞時指,《基本法》第158、159條說明,人大常委會只能解釋及修改《基本法》,但沒有權力增加或補充法律。
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和鮑晏明審理,政府一方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及莫樹聯作代表。
李柱銘:政府無修改法例 釋法無追溯力
李柱銘指,即使人大常委會釋法,政府亦只能視為參考,指如要更改法例,應跟隨普通法啟動更改法例的程序。他提到,參照梁國雄今次的案件,政府應在釋法後修改《宣誓及聲明條例》,但政府並沒有,所以人大的釋法不應具有追溯力。
李柱銘指《宣誓及聲明條例》中「拒絕宣誓」應理解為拒絕宣誓的行為,而宣誓被裁定無效並非拒絕宣誓。他指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進行釋法,但不應該具有追溯力,因為香港奉行的是普通法,而普通法的原意是法例未生效前,便不應該受到法律制裁。
李柱銘補充稱,如果只是澄清法例,則有追溯力,但就《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顯然是對法例的補充,所以不應有追溯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