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丁丁
2015年覆核王郭卓堅提出丁屋司法覆核,認為他作為非原居民沒有得丁屋政策之惠。申請方、律政司及鄉議局三方經歷了三年時間準備、聘用了三位歷史專家及出動了龐大的律師團隊,終於排期了於12月3-12日於周家明法官面前審議。這單將會轟動香港土地問題的司法覆核案,除了政策影響深遠,法律理據亦牽涉大量史料及基本法訂立過程,可謂萬眾期待。
首先何謂丁屋?
丁屋是指18歲、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認可鄉村的列表當中的男丁,可以有一生人一次的申請建屋權,該丁屋要在村界內經地政署批准,不得高於三層,每層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呎等建築限制。它除了涉及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亦是土地大辯論。
香港土地制度的歷史背景及基本法草擬過程
基本法第40條指:「“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由於丁屋權利牽涉何謂基本法保護下的「合法傳統權益」,因此各方將會由1898年港英統治以及之前的大清律例開始追溯何謂當時已經存在的傳統權益。
而究竟基本法40條內賦予新界原居民的權益是否包括只傳男不傳女的丁權,而當初港英政府草擬「丁屋政策」時是否只為一個體恤民情的短暫政策,都是這次爭議的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