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蘋果案的求情程序已經完成,法官表示會在「切實可行下」,盡快公布判刑日期。認罪的6名蘋果高層,其法律代表在求情時均被法官問到一個問題:到底量刑應該根據被告的實質行為調整,抑或因「罪行重大」而無論如何均以10年刑期為起點?指定法官李運騰多次指出,似乎《國安法》29條的寫法,在決定量刑層級時,毋須考慮個別被告的作為。辯方力陳,正確詮譯應先以實質作為決定層級,再考慮刑期。代表馮偉光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更言,在根本的司法認知上,刑事法量刑的首要考慮,應為參考罪責和實質行為,續指假若不論個人罪責,用「串謀」來綑綁不同作為的被告負上相同層級的罪責,實在是「novel(新奇的)」做法,直言異於一直學習的刑事法。
出現此一情況,源於《國安法》29條「勾結罪」有關量刑的寫法,全文用語是「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自昨日起,一直追問控方和辯方,在考慮是否應用罰則較重的「upper band(上層)」量刑時,法庭是否只需考慮控罪屬「罪行重大」,而毋須考慮被告個別實際作為。
若有被告罪責輕微 若綁10年認罪變無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