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區域法院去年在7.28衝突的案件中,裁定湯偉雄杜依蘭夫婦及17歲少女暴動罪名不成立,惟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行,即不在暴動現場但提供協助的人士,如負責把風的「哨兵」、駕「家長車」接送示威者等人也足以入罪。湯偉雄遂上訴至終審法院,連同2016年旺角騷亂案遭判囚7年的盧建民的上訴一併處理。終院今(4日)頒下判詞,指「參與」是罪行中一項至關重要的元素,裁定沒有身處現場的人不可被視為主犯,但可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予以懲處,如「家長車」可控協助罪犯。盧建民的定罪上訴則被駁回,維持原判及刑罰。
翻查資料,至少3宗暴動案件押後至本年底才作裁決,以等待是次終院上訴結果,分別涉及7.28上環衝突、9.29夏愨道和11.18佐敦「營救理大」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