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2014年的雨傘運動,「和平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及另外6名參與者被控串謀公眾妨擾、煽惑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共6項罪名。代表律政司的一方結案陳詞指,儘管陳健民早前供稱佔中三子的角色僅為支援學生運動,隨著佔領運動曠日持久而逐漸淡出,但是供詞顯示學生領袖和三子有共同訴求,兩者長期佔領馬路的意圖是一致的。控方陳詞完畢後,戴耀廷透過其代表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指,現轉為無律師代表,要求明天親自作結案陳詞。
陳健民供稱淡出 控方:學生與佔中三子示威主題一致
代表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指,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一直聲稱透過發起堵路行動去爭取普選,學生領袖在佔領期間亦要求政府重新提交政改報告,顯示三子和學生領袖的堵路計劃是一樣的,均意圖長期佔領和阻礙公眾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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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香港足球總會宣布,香港男子足球代表隊主教練加利韋特已向會方請辭,上任僅三個月便辭職。一直關注本地足球、理工大學專上學院講師李峻嶸指,政府透過鳳凰計劃為足總提供額外財政支持後,加利韋特已是第三位任期未滿一年便離職的外籍足總高層,認為足總需要反思「點樣留得住人才」。
在加利韋特離任後,足總的行政總裁、主教練及技術總監三個職位均告懸空。李峻嶸指出,前足總行政總裁麥國棟和時任港隊教練摩力克和足總亦是不歡而散,「有報導指,二人當時都同部分足總董事不和,依加雖然唔知加利韋特離隊主因,但事實係任命令到梁芷珊辭任董事。」
李峻嶸又提到,加利韋特在這樣的情況下離隊,令足總十分尷尬,認為其「急速離隊」的原因為何都好,足總都要改善形象及回應外界對政府政策向足總傾斜的質疑,「要思考,如何令足總成為可留得住人才的機構。」
44歲的加利韋特在2018年9月10日上任,在上月帶領港隊殺入東亞盃決賽週,是港隊繼2003年及2010年後再次打入該項比賽的最後一輪。他執教港隊共錄得2勝2和1負,包括迫和北韓及撃敗中華台北。
加利韋特曾任教關島和中華台北等球隊,其中更帶領後者刷新世界排名。但加利韋特的招聘程序引起爭議,時任董事梁芷珊炮轟遴選不符合程序,最後更辭職抗議。
(獨媒特約報導)2014年的雨傘運動,「和平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及另外6名參與者被控串謀公眾妨擾、煽惑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共6項罪名。代表律政司的一方結案陳詞指,早前呈堂的中大傳播與新聞學院教授李立峯的意見調查報告並不可信,因為問卷設計有問題;又引用陳健民的供詞指,三子聲稱沒有能力控制「即興參與者」,顯示他們其實有意圖長期佔路。
憲法保障合理的示威表達權利 不包括堵路
代表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指,憲法保障市民和平表達意見和示威的權利,但是《基本法》只保障對公眾造成合理阻礙的示威,視乎示威程度、時間長度、什麼時候、地點和目的。和平示威的權利並不包括馬路的佔領,市民沒有權利長期佔領馬路。
梁續指出公眾妨擾的罪行元素,「任何行為……威脅到公眾的生命、財產和健康,均已構成罪行,阻塞馬路是典型的一種」。
控方引陳健民供詞指三子有意圖煽惑公眾妨擾
梁舉例,蜘蛛俠在2005年在中環懸掛示威橫額,當時是星期五的午飯時間。消防人員需在金鐘道設起大型軟墊,警方需實行交通管制,車輛需慢駛,道路擠塞近2小時。附近的店舖生意減少,有的甚至沒有生意,蒙受經濟損失。梁又指,受堵路行為影響的不只是道路的使用者,更是一般大眾。
(獨媒特約報導)華為首席財政官孟晚舟被加拿大拘捕,美國司法部文件揭露她持有至少七本護照,包括三本香港特區護照。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早出席行政會議前稱,入境處已複檢和確認孟晚舟在任何時候均只擁有一本有效的特區護照,又批評有人借事件作政治炒作。
入境處昨晚曾就孟的情況作「複檢」,林鄭月娥表示處方特作澄清,是憂慮有人別有用心作政治炒作,利用事件傷害特區護照的聲譽。她強調有超過160個國家及地區認同特區護照,但不能處方期望往後每次都翻查。「不是調查,只係翻閲檔案。你可能話我諗多咗,但我作為行政長官,係要保障大家的利益呀嘛。」
傳媒連日來多次向入境處查詢事件,處方回應時指,任何人在任何時段都只會持有一本特區護照,強調審批、簽發及註銷特區護照時,均經過嚴格的法例執行。
在行會前,記者多次向林鄭追問孟晚舟護照一事,林鄭月娥表示,入境處已兩度發聲明回應特區政府就審批、簽發及註銷特區護照的政策。她表示,「孟女士的事件」已成為外交及司法議題,「其實不應評論」,而且入境處已就政策作清晰的聲明。
林鄭月娥重申,孟晚舟的情況和入境處的政策一致,指對方獲得永久居民身分後,曾申請香港的特區護照,「都是以可接受理由申請的」。她表示,對方每次申請護照時均有註銷舊的,強調對方一直只持有一本有效的特區護照。
(獨媒特約報導)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上週公佈《檔案法》諮詢報告,表示有理據支持立法,但報告卻沒有提及具體立法建議及罰則,引起民間組織及立法會議員批評。前檔案處處長、檔案行動組副主席朱福強在傳媒茶聚上斥責諮詢報告「不知所謂」,並建議9項立法原則,強調立法必須附帶罰則及保障公眾查閱權利。
批《檔案法》避重就輕 不提開放查閱
前檔案處處長朱福強認為,法改會耗時五年撰寫的諮詢報告有多項不足之處,包括法律不傾向有罰則、沒有《資訊自由法》保障現行資料開放查閱、法律並不涵蓋受公帑資助的機構,以及諮詢問題過於技術性等等,「不知所謂,我一個月都寫到」。朱又稱,諮詢報告是避重就輕,所參考的地區亦過時及有取向性,「做得好的紐西蘭反而最抗拒」。他憂慮,沒有阻嚇力的《檔案法》在欠缺《資訊自由法》的相輔下,只是「有法等於無法」,「仲問我袋唔住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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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2016年農曆年初一至二的旺角騷亂中,梁天琦、李諾文和林傲軒各被控一項暴動罪,容偉業被控一項煽惑非法集結罪、一項非法集結罪、四項暴動罪及一項襲警罪。有食環署小販管理隊員供稱目睹身穿藍色上衣的人士進出有小販擺賣的後巷,其後有小販開始推木頭車出砵蘭街。另一小販管理隊員供稱被大量市民包圍及用粗言指罵,期間身體被拍打,手指受傷需送院治理。
食環署助理小販管理主任陳卓彬供稱,2月8日晚約9時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的「KFC」外,看到對面馬路的後巷有小販擺賣。他其後目睹約5名身穿藍色上衣的人士,帶同10多個人進入該後巷。當他走近後巷,便聽到有人大叫:「行啦,推出嚟啦!」不久後陳便見到有小販將木頭車推出砵蘭街,並向亞皆老街方向前進。
控方續傳召食環署小販管理主任劉康盈作供。劉稱當晚約9時到達旺角地鐵站E出口外站崗,其後收到消息指,需要到「莎莎化妝品店」外支援。當劉到達時,看到有同事被大約20個市民包圍,其中有部份人身穿藍色上衣。劉形容人群情緒激動,並用粗言穢語指罵食環署職員,期間人群壓向他並拍打他身體,他的左手無名指受傷。其後在4名男子的協助下,劉及同事撤離,並退至彌敦道地鐵站外。
政府於今年「土地大辯論」中著力強調「公私合營」發展新界農地對增加土地供應、解決房屋問題的潛力,更在施政報告中提出「土地共享先導計劃」,以增加地積比換取資助房屋為名、協助地產商釋放囤積的農地儲備。為此,本土研究社今日公佈《竭澤而築:新界西北魚塘業權調查》,發現與四大地產商有關聯的公司於后海灣的「拉姆薩爾濕地」保育區、緩衝區及相關保育地帶持有共398公頃土地,已相當於其年報揭示的1000公頃農地儲備近四成。當中41幅、面積達145公頃的地段更曾涉及違例發展。
研究社成員楊夏至批評:「政府既未清楚、又未向市民公佈地產商農地儲備具體位置的情況下,就力推『公私合營』發展農地的好處和成效,很容易誤導公眾支持。實際上我們的研究發現,原來四大地產商通過各關聯公司持有的398公頃農地儲備都位於這片生態較敏感、不適合大型發展的地區,還有相當部份曾經涉及違例發展,若日後以『土地共享』之名對當區的住宅改劃申請開綠燈,就有獎勵『先破壞、後發展』之嫌,對新界農地和魚塘生態帶來嚴峻危機。」
(獨媒特約報導)民主黨林卓廷及尹兆堅被警方預約拘捕,指兩人在今年6月13日立法會會議上涉嫌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B條),其中尹兆堅被加控普通襲擊。兩人表示絕不認罪,會抗辯到底,「唔會向林鄭月娥政府投降」。
尹兆堅稱當時並無硬闖,主席梁君彥警告一次後,僅兩至三秒便被驅逐離場。尹兆堅對控罪莫明其妙,他從無意圖攻擊任何人,對立法會保安亦十分愛惜。
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曾在會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藐視立法會」但勝訴,法官認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律政司不服,正等候上訴。他認為兩次事件均是政府的試金石,試圖打破缺口,指未來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即便只有和平抗議行動,亦會被檢控。尹兆堅重申會抗爭到底,「諗唔到有咩理由認罪」。
林卓廷指今次事件是立法會史上第一宗,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檢控,他們兩人是以和平方式抗議主席梁君彥不合理裁決。林卓廷指自己並無離開座位,只是口頭抗議,數分鐘後便並帶離會議廳,認為遭刑事檢控十分荒謬,批評是赤裸裸的政治打壓。
文:丁丁
編:CK
劃時代的丁屋司法覆核案經過五天的審訊之後,申請人、政府、鄉議局的爭議都比較聚焦到《基本法》第40條的解讀之中。三方在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周家明席前唇槍舌劍,均就丁權是否合法傳統權益作陳詞。第40條是這樣的:「“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代表申請人的李柱銘資深大律師認為《基本法》第40條並不包括丁屋,因為丁屋只是政策,既不合法亦非「原居民」傳統。代表政府的余若海資深大律師則認為,《基本法》第40條明文要求政府保護原居民的丁權,其根源可追溯至1898年;但是原居民只可以申請建屋,政府沒有責任提供足夠的土地去建屋。
新界佬所聘用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陳詞稱,丁屋在今天的理解自古以來都是原居民的傳統,根本不用追溯至清朝。他繼而強調,《基本法》是為了延續港英時期的法律制度,第40條應從「延續」的角度解讀,此亦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草委)的立法原意。
法律爭議聚焦:為什麼是第40條而不是人權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