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落實《基本法》第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於3月23日生效後,因違反《港區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被判囚5年的「美國隊長」2.0馬俊文,因應修訂後的《監獄規則》等,未獲提早釋放。行政長官李家超指國安囚犯不獲減刑是一般做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譚惠珠在《星島日報》撰文和應,指安排並非「懲罰性措施」,本地法律亦從未予囚犯必然權利獲減刑,「服滿刑期才出獄本是道理」,而危害國家安全是嚴重罪行,應按判決服滿刑期。
譚惠珠今日在《星島日報》撰文稱,修訂後的《監管釋囚條例》、《監管釋囚規例》、《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和《監獄規則》,懲教署署長除非信納國安囚犯獲減刑或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才可轉介相關委員會考慮或覆核。她指新的規定並非「懲罰性措施」,沒有增加刑期,亦沒有非法羈押影響人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