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在教會聚會中,某人若自稱作出違法行為而又被錄音,該錄音能否成為「罪證」?一名29歲的姓叶的男子為了追求一名女士加入教會,懷疑因為感情問題,在該女士的飯盒加入防腐劑,她服食後中毒送院,其後男子再在教會廁所和廚房放水銀。受害女子的父親是該教會的牧師,在懷疑叶向女兒落毒後,邀請叶出席教會「聚會」並全程錄音,叶在過程中「承認」落毒即晚被捕,其後經審訊後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罪名成立,判監兩年。
男子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指原審錯誤接納錄音為呈堂證據,又指當時在教會被逼供和恐嚇,在不自願下招認。高等法院今日頒下判詞,裁定男子上訴得直即時釋放。法官認同上訴人或多次感到被恐嚇和強迫招認,例如牧師曾言「我羅摩西唔係好蝦㗎」,若他未信耶穌,「你起碼斷幾條骨甩幾隻牙」,又高聲指「呢度上帝嘅地方喎,你掃上帝個場,係咪呀?喂,好唔畀面我同上帝喎」。法官裁定該段錄音不能呈堂,案中亦沒有足夠證據入罪。
為追求女事主返教會 更成為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