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林榮基
文:何喜華(香港社區組織協會主任)
特區政府日前公佈與中央政府就兩地刑事通報機制的新安排,訂明通報時限、通報內容、機制適用部門及通報渠道等。這其實是相當遲來的檢討修訂安排。現行通報機制自2001年起實施,運作至今已逾十六年,民間團體多年來已要求檢討機制,若非早前發生銅鑼灣書店股東及員工失蹤事件,兩地政府亦不會磋商改善機制。
更值得香港人關注的是,「新安排」不僅姍姍來遲,更只屬小修小補,改善仍極為不足,難言有效保障在內地被關押港人合法權益。
通報時限太長亦不合理
兩地政府決議新安排將現時沒有特定通報時間上限,改為加入通報時限,但視乎案件情況由七至三十個工作日不等,改進可謂甚微。特殊案件給予如此長的通報時限彈性,顯然只為了方便當局執法所需,但卻忽視涉事人獲通報其親屬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保障公民人身自由。
事實上,通報只屬兩地政府部門之間的聯繫,若雙方同意確實有合理理由影響調查(例如:擔心涉案人士逃逸),內地有關部門可以在通知特區政府時說明有關情況,由特區政府判斷如何在不影響案件偵辦的前提下向涉案人士家屬通報(例如要求家屬保密),這才是合理的平衡,而不是以各種理由作延遲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