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Brian
個多月前,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慢必)於港鐵車廂中被兩名女士以粗俗的言語侮辱其性傾向。其後,慢必所屬的大愛同盟連同45個關注性小眾的組織就此舉行了記者會,促請政府就《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以保障不同性傾向及性別認同人士於日常生活中免受不公平對待。然而,有人卻認為,儘管那兩名女士言語粗鄙,她們卻有言論自由去表達她們的想法。的確,言論自由作為基本人權,我們應該尊重他人自由地作出言論的權利。但這是否代表言論自由沒有限制?自由又是否可隨意享用而不需付出任何代價?
言論自由 = 暢所欲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