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42歲男子涉2022年2月快測陽性後,到吉野家進食及搭港鐵,並於FB上載照片稱「林鄭你要攬炒,我實去多啲藍店」。他不認罪,受審後被裁定9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成,判囚7個月15天,並已服刑超過一半。男子不服定罪並上訴至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今(31日)頒下判詞,裁定所有控罪上訴得直,並獲撤銷。游官指,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於案發時自知染疫,他在提供核酸樣本後超過一周才獲告知結果,因此不可能在案發期間自知染疫。另外,上訴人同日提供兩個樣本,結果分別為陽性及陰性,顯示他有可能並非染疫人士。雖然控方證據與控罪不符,法庭可根據《裁判官條例》賦予的權力修訂控罪,但游官考慮到上訴人已服刑過半,認為不應修訂控罪發還重審。
上訴人為雷寶琳(42歲),去年3月原審裁判官李志豪裁定他9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成,判囚7個月15天。上訴人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結果,剩餘約2個月未服刑期。
控方指稱上訴人在2月24至28日期間,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仍然外出。審訊透露,上訴人於2022年2月24日在長沙灣呈交核酸檢測樣本,於3月4日得知結果為陽性。同日他亦有在楓樹街球場接受核酸檢測,其後獲告知結果為陰性。而他在24、25、26日自行快速測試的結果均為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