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消委會去年接獲120宗泊車優惠的投訴,今年首月亦已經接獲7宗投訴,包括優惠廣告或宣傳沒有列明適用的車位位置、因「電子貨幣」的定義引起爭議,及未到登記時間而未能享用泊車優惠等。有投訴人指停車場外的大型橫額廣告,大字標明私家車「24小時任泊」收費為145元,在出閘拍卡付費時,始發現泊車收費高達1,210元,遠高於宣傳的145元。職員解釋稱,24小時任泊優惠規定車輛必須停泊於停車場的「內場」位置,最後在消委會調停下獲賠償差額。
消委會出版最新一期《選擇》月刊,提及三宗相關投訴個案。投訴人指停車場外的大型橫額廣告,大字標明私家車「24小時任泊」收費為145元,遂在當晚約9時將私家車停泊於停車場,並於翌日晚上約7時離場,實際停泊時間約22小時,但在出閘拍卡付費時,發現泊車收費高達1,210元,遠高於宣傳的145元。職員表示「24小時任泊」優惠規定車輛必須停泊於停車場的「內場」位置,而投訴人使用的車位並非位於「內場」,因此收費需按每小時55元時租計算。
投訴人稱曾檢視橫額廣告,發現沒有標明此規定,僅以小字體標示優惠「受條款及細則限制」,而「內場」需經另一閘口才可進入,惟在停車場入口及場內均未見任何清晰標示告知私家車必須停泊「內場」範圍才可享有泊車優惠,遂向消委會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