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消委會去年接獲120宗泊車優惠的投訴,今年首月亦已經接獲7宗投訴,包括優惠廣告或宣傳沒有列明適用的車位位置、因「電子貨幣」的定義引起爭議,及未到登記時間而未能享用泊車優惠等。有投訴人指停車場外的大型橫額廣告,大字標明私家車「24小時任泊」收費為145元,在出閘拍卡付費時,始發現泊車收費高達1,210元,遠高於宣傳的145元。職員解釋稱,24小時任泊優惠規定車輛必須停泊於停車場的「內場」位置,最後在消委會調停下獲賠償差額。
消委會出版最新一期《選擇》月刊,提及三宗相關投訴個案。投訴人指停車場外的大型橫額廣告,大字標明私家車「24小時任泊」收費為145元,遂在當晚約9時將私家車停泊於停車場,並於翌日晚上約7時離場,實際停泊時間約22小時,但在出閘拍卡付費時,發現泊車收費高達1,210元,遠高於宣傳的145元。職員表示「24小時任泊」優惠規定車輛必須停泊於停車場的「內場」位置,而投訴人使用的車位並非位於「內場」,因此收費需按每小時55元時租計算。
投訴人稱曾檢視橫額廣告,發現沒有標明此規定,僅以小字體標示優惠「受條款及細則限制」,而「內場」需經另一閘口才可進入,惟在停車場入口及場內均未見任何清晰標示告知私家車必須停泊「內場」範圍才可享有泊車優惠,遂向消委會投訴。
該停車場回覆指,相關廣告橫額已列明優惠受條款及細則限制,停車場閘口旁亦已張貼條款詳情,列明優惠只適用於「內場」範圍。消委會認為,駕駛人士難以在停車場閘口停車,再閱讀冗長且字體細小的條款細則,建議停車場再次考慮投訴人的個案,停車場最終願意退回差額1,065元。
電子貨幣定義掀爭議 登記始揭電子錢包不認可
第二宗個案就涉及在商場使用「電子貨幣」領取免費泊車優惠的爭議。涉事商場以「電子貨幣」包括信用卡消費滿500元,即可憑發票及電子貨幣付款存根於客戶服務中心登記兩小時免費泊車優惠。投訴人在該商場晚飯後以已登記於電子錢包內的信用卡支付1,200元,但在辦理泊車優惠時,卻被告知由於是透過電子錢包支付,而該電子錢包並不屬優惠認可的「電子貨幣」定義,所以不能享有免費泊車優惠。
投訴人隨即檢視優惠條款,指商場列出的「電子貨幣」例子包括信用卡,沒有列明其使用的電子錢包不屬「電子貨幣」,理應符合優惠要求,惟職員仍然拒絕,遂先繳付60元泊車費用,再向消委會投訴,希望能退回有關泊車費用。經消委會調停後,商場送出一張兩小時免費泊車優惠劵供投訴人下次泊車時使用。
有商場泊車設優惠登記時段限制
另有投訴個案涉及商場職員在推廣時,沒提及優惠適用時限,令消費者無法享用優惠。該名投訴人早上7時45分駕車到達商場「飲早茶」,停車場職員告知推出免費泊車優惠,只要消費滿400元便可享兩小時免費泊車。
投訴人在用餐後攜同590元的收據辦理免費泊車手續時,職員卻告知登記泊車優惠的系統在早上10時才開放,投訴人此時才發現泊車優惠海報上列出的優惠登記時間限制,不滿停車場職員最初提及泊車優惠時沒有說明相關時限,遂向消委會投訴,要求退還84元泊車費用。
商場回覆消委會指,商場內不同地方張貼的泊車優惠宣傳海報,均已清楚列明泊車優惠的登記時間為每日上午10時至晚上11時59分。商場在消委會調停下同意酌情處理,為投訴人提供兩小時免費泊車劵供下次使用。
籲商戶制定條款時精簡易明 放大字體方便駕駛人士閱讀
消委會建議,商戶在提供泊車優惠時可在泊車優惠的橫額、海報等宣傳品上,除了標榜優惠收費外,亦應列明相應的條款及細則,並考慮到駕駛人士未必可以在泊車前停車閱讀冗長的條款,制定條款時應務求精簡易明,及放大字體方便駕駛人士閱讀,亦可考慮將條款張貼在駕駛 人士進入停車場前、較為顯眼及方便閱覽的地方,以便作出知情選擇。
消委會指商戶應在條款中清晰列明享用優惠的條件,包括金額、時段、交易類型及付款方式等。若有不適用的情況,例如不接受以個別付款工具支付的交易,亦應清晰列明,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可以考慮配合商場內店舖的營業時間,提供覆蓋更長時段的泊車優惠,提升消費者體驗,吸引更多人流,並加強培訓,確保職員熟知相關的收費政策、優惠條款等。
至於駕駛人士如欲享用泊車優惠,消委會就建議留意停車場或設立不同時段的泊車收費及優惠,例如日泊、夜泊等。駕駛人士亦要留意收費的細節,例如計算費用的時間單位、有沒有指定的泊車區域和時段等;並可預先參考停車場或商場網頁,或到現場時留意張貼的告示,細閱泊車優惠詳情及條款細則;在泊車前亦應留意車位會否被劃作指定車位,例如月租車位等以免誤泊,否則有機會被鎖車或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