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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隱瞞壹傳媒大樓違契 黎智英判監5年9月 取消管理層資格8年 官批利用傳媒形象作「保護罩」

涉隱瞞壹傳媒大樓違契 黎智英判監5年9月 取消管理層資格8年 官批利用傳媒形象作「保護罩」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使用將軍澳工業邨壹傳媒大樓經營力高顧問公司,隱瞞違反租契條款,二人否認欺詐罪,早前被裁定罪成,押後至今早(10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陳廣池批評二人濫用政府所批出的廉租土地,使承租人「自肥」,更指黎智英濫用傳媒形象為「保護罩」,被定罪後仍堅持沒有做錯,兩罪合共判監5年9個月。至於黃偉強,陳官考慮他聽命於黎、沒獲得個人利益,判監21個月。散庭後,有旁聽人士向黎智英道:「黎生,生日快樂!」黎的女兒在庭外落淚。

報告指黎堅持沒做錯 定罪打擊香港營商環境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74歲)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前壹傳媒行政總監黃偉強被裁定一項欺詐罪成。案發年期涵蓋1998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

法官陳廣池指黎為力高董事兼實益擁有人,批評他容許在工業邨用地無牌經營另一間公司,濫用傳媒形象作「保護罩」,使科技園公司不敢貿然採取行動,乃加刑因素,因黎掌控的壹傳媒集團在香港有一定社會地位及不少擁護者。

陳官引述黎的背景報告,黎向感化官堅稱自己沒有處理科技園租契的角色,事件中難辭其咎的人應是總營運主任,又認為案件本質是商業糾紛而已,若因此而被定罪,將打擊香港營商環境和影響金融中心的聲譽;至於美國官員的譴責,黎則指是不請自來(unprompted)、毫無幫助(of no assistance),現在只能泰然處之。黎認為自己不是政治人物、沒有政黨背景,只是說出了個人意見。報告指黎堅持沒有做錯,僅對家人持續受壓而感到歉疚,他希望服刑完畢後繼續留在香港,並與家人團聚。

官列6項加刑因素 批黎利用傳媒機構保護罩行事

陳官則指,黎有其重要角色,即使日理萬機也不是抗辯理由,又指科技園信賴承租人會遵守條款,為佔用大樓的附屬公司或有連繫公司申請牌照,惟本案的欺詐行為對科技園的工業邨政策帶來打擊,且涉及多人參與隱瞞,明目張膽,濫用政府所批出的廉租土地,使承租人「自肥」或自我方便。加上是次在具有聲名媒體的庇護下發生,惡劣程度便有所不同。

陳官列出6項加刑因素:

一、首先本案雖不涉破壞誠信,但力高早於1998年把註冊地址改為涉案大樓,乃在蘋果日報印刷公司於1999年簽訂租契之前發生;

二、相關地段以特惠租金租出、合約關係穩定,至少不會發生業主迫遷情況;

三、力高公司對黎智英有私人利益;

四、黎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罩」行事,然而事件被揭發後,有10多間公司「突然間」更改註冊地址,顯示過往科技園公司不敢貿然行事,更遑論突擊巡查;

五、本案涉及多於一人行事,雖控罪詳情未有列出其他參與欺詐的人士,但屬有計劃、有組織、年代久遠的欺詐行為,有如某人每日偷1,000元,長達10年,合共偷了365萬元,不同於某人一次過偷365萬元;

六、蘋果大樓沒有設置力高的水牌,每次巡查由承租人帶領,沒有人告知科技園公司巡查人員力高的存在。

陳官就兩項欺詐罪分別以5及3年為量刑起點,部份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6年,他指黎堅持錯在總營運主任,認為不需求情、不需撰寫求情信,沒有一絲一毫悔意,因此沒有任何減刑基礎,但考慮黎對大部份案情沒有爭議,酌情減刑至5年9個月。

黎遭取消管理層資格8年 罰款200萬元

陳官另行使《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68E條頒令取消黎的管理層資格8年。根據該條例,任何人若被裁定犯了可公訴罪行,而罪行涉及欺詐或不誠實行事,法庭可針對該人頒下取消資格令,區域法院可頒令的最高年期為10年。

陳官又考慮力高於2008至2020年間曾向蘋果印刷公司交租合共119萬元,雖未有紀錄顯示1998至2008年間的力高租金支出,但他有理由相信力高在該段時間亦有交租予蘋果,估算為15萬元,兩段時期的租金合共為134萬元。他以乙級寫字樓應付租金標準計算力高多年來省卻的租金支出,下令黎支付罰款200萬元。

官批黃偉強「助紂為虐」

至於另一被告黃偉強,其控罪案發時期只涵蓋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陳官接納他僅聽命於黎智英,乃一名「忠心耿耿的員工」,背景報告顯示黃有著港人「發奮圖強、自我增值、一路向上爬」的故事,自小有聽障問題,比平常人付出更多努力,才能完成樹仁學院工商管理文憑、城大電腦課程理學士和工程管理專業文憑等。辯方指黃近年曾接受2次耳蝸手術,測試顯示他耳朵只聽到27%的對話,亦有心臟問題,須定期接受監察,對他身體狀況而言,坐監是難以承受的處境。黃表示自己沒有決策權,對被定罪感到無奈。妻子、女兒和壹傳媒前社長亦替黃撰求情信,稱讚他默默耕耘。

陳官表示,黃的身體狀況確使人同情及感慨,但法庭判刑時仍須反映控罪嚴重性,及阻嚇後來者。陳官相信黃沒有獲得任何個人利益,但他聽命於黎智英,可說是「助紂為虐」執行欺詐。黃作為行政部主管,對大樓很多事務都親力親為,包括力高辦公室曾由大樓1樓搬至4樓,以及事件曝光後安排搬離大樓,黃均有參與,並非單一事件。

對於黃稱沒有決策權,陳官指有如二次大戰後的「紐倫堡抗辯」,不能被視為合理辯解,因黃知悉租契條款,亦是蘋果印刷公司與科技園公司溝通的對口人。以黃的入職年份,他可謂壹傳媒集團的「老臣子」,其涉案行為並非如辯方所形容「履行行政部的支援職責」而已。

考慮以上,陳官以監禁2年半為量刑起點,再念及黃有家人支持、過往無案底、重犯機會低及不爭議大部份控方案情,扣減刑期至21個月。

官批科技園投鼠忌器 「後語」籲勿扣政治帽子

陳官以「後語」形式表示,科技園公司作為政府土地工業邨的租約執行者,理應嚴厲打擊違規者,但他們卻「反主為客、拱手相讓權利」,容許承租人主導巡查路線,更因應承租人提供的資料撰寫巡查報告。本案中科技園因黎智英傳媒大亨的地位而「投鼠忌器,自我矮化,不敢按本子辦事」,陳官認為科技園不能採取「以和為貴」為主旋律,著實有改善的地方。

陳官亦指,不論政府高官或權貴皆有可能犯法,他們與普通市民一樣均須受法律約束,同樣地,不能因為一個傳媒大亨管控一個頗具規模的傳媒網絡及實體報刊傳媒機構、掌管「第四權」便不會犯法,更不能說檢控等同攻擊新聞自由。陳官重申,本案是「純然簡單的欺詐案件」,不應把審訊扣上政治帽子,這對控辯雙方和整個社會都是不公平。

黎智英被控一項欺詐罪。該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藉作欺騙,即:

(一)向香港工業邨公司(現稱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日期為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其後稱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工業邨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黎智英與黃偉強被控另一項欺詐罪。控罪指兩人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藉着欺騙,即:

(一)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蘋果日報》於去年6月停刊,至同年12月,壹傳媒有限公司被高等法院下令清盤。黎智英另涉多宗未經批准集會案件,共判監20個月,亦在蘋果案中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而還柙至今。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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