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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欺詐案 控方:違租契使用壹傳媒大樓營運私人顧問公司 遭揭發後指示搬出

黎智英涉欺詐案 控方:違租契使用壹傳媒大樓營運私人顧問公司 遭揭發後指示搬出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前高層黃偉強,涉未有按租契規定使用將軍澳壹傳媒大樓而被起訴一項欺詐罪,黎被加控另一項欺詐罪,控方今日(3日)於區域法院作開案陳詞,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指,由黎智英擁有的力高顧問公司一直佔用壹傳媒大樓一間辦公室營運,其業務與「出版及印刷」用途無關,部份蘋果員工亦有參與力高業務,可是蘋果卻從未為力高申請牌照;當科技園公司就涉嫌違契一事查問時,黃偉強虛假地稱蘋果有遵守租契,以及作出一連串行為試圖掩飾。

案件原有3名被告:黎智英(74歲)、周達權(64歲)和黃偉強(60歲)。周分拆成另案處理,黎和黃則一併審訊。黎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黃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

控方代表為去年8月升任為刑事檢控專員的楊美琪、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及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控方:黎智英利用壹傳媒大樓營運力高顧問公司

控方開案陳詞指,香港工業邨公司(其後稱為科技園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其後稱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5年10月24日簽立提案計劃書及租契協議,可以低於市價的租金租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下稱「該處所」),租期至2047年6月屆滿,以提供穩定的營業環境,惟租契就該處所用途有限制,必須按「指明用途」使用,即出版及印刷報紙及雜誌,若然違反租契,科技園公司有權收回土地及要求租用人補繳地價。

至1998年4月,黎智英將力高顧問公司的登記地址,由長沙灣天安工業大廈更改為壹傳媒大樓的地址,力高員工開始在該處工作,負責管理力高的帳目,而它提供的顧問及管理服務,與印刷及出版的「指明用途」無關。

控方:兩被告知悉租契限制 但從無替力高申請牌照

租契容許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的附屬公司或有連繫公司以牌照形式共用部份處所範圍。於1997年至2019年期間,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曾向科技園公司就27間附屬公司佔用壹傳媒大樓申請發牌及續牌,可是從未就力高提出相關申請。2016至2018年期間,第三被告黃偉強以行政總監身份處理上述牌照及續牌申請,而黎智英一直負責簽署法定聲明確認申請牌照之公司的關係,因此兩人必然知悉發牌的要求及土地用途限制。

控方指,力高顧問公司一直在該處所營運,黎智英和兒子黎耀恩作為公司董事,其中黎直接或間接持有至少50%或100%的股權,一直為力高的最終決策人。

控方:力高僱員在涉案大樓工作 蘋果僱員亦有參與力高工作

力高工作包括為香港註冊的有限公司擔任秘書、向保險公司投保、管理黎位於嘉道理道的住所、遊艇和私家車及負責採購事宜。在涉案時間之間,至少6名力高僱員曾在涉案處所工作,包括總經理Mark Herman Simon。

控方指稱,至少24名蘋果和壹傳媒的員工曾參與力高業務,包括第三被告黃偉強。他於2013年起出任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行政總監,並於2016至2018年期間代表蘋果印刷公司處理牌照申請。此外,他曾代表力高與58間公司作接洽、交易,相關文件亦會經黃檢查、批核及簽署確認。該些文件會連同支票交給周達權簽署。

周達權於1993年加入壹傳媒集團工作,任職財務總監,至2016年晉升為壹傳媒有限公司的財務總裁兼執行董事,亦為蘋果印刷公司的董事,他每月整理黎智英的私人開支報告,製作成報表以電郵形式向黎匯報,當中有提及力高的開支,包括力高員工的薪金和租用該處所辦公室的租金等。

根據羅家坪會計事務所所編製的租金明細表顯示,2011年4月至2020年3月之間,力高向蘋果日報印刷公司繳付的辦公室租金、差餉及泊車位租金,總額為109萬5千1百元。

科技園查問涉嫌違規 黎智英指示力高辦公室搬出

工業邨公司和科技園公司過往會定期到壹傳媒大樓巡查,惟巡查期間,蘋果職員曾表示,2樓至4樓範圍藏有大量敏感新聞材料,因此不會帶領巡查職員到該些樓層。巡查職員從未到訪力高辦公室所在的430室。

2020年3月,科技園公司就力高涉嫌違規使用該處所一事,向第三被告黃偉強查詢,黃遂與Mark Simon、周達權和內部法律顧問何凱英開會商討,Mark Simon轉達黎智英的指示,指要把力高辦公室從壹傳媒大樓搬走。之後黃找到灣仔一商業大樓單位作新地址,由周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更改登記地址通知書。

控方:黃偉強作一連串行為掩飾違規

控方指稱,雖然力高更改登記地址,但它的辦公室仍未搬走。至4月9日,黃偉強回覆科技園公司,稱力高為黎智英所擁有的一間私人公司,僅使用涉案地點作為公司登記地址,但力高從未佔用該地段作營運用途,強調蘋果印刷公司完全遵守租契條款。

至5月11至14日,搬運公司向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提供服務,把力高辦公室的物品包括枱、椅子、電腦和數箱文件等,由涉案處所搬到創紀之城5期的Jumpstart辦公室。之後力高僱員和會計人員才開始於新辦公室工作。

2020年8月10日,警方獲搜查令搜查壹傳媒大樓,並搜獲力高印章、與力高有關的交易文件和收據等。控方指稱,黃明顯知悉租契的限制,但力高違規經營一事遭揭發後,卻作出一連串行為試圖掩飾。

控方:力高獲低於市值租金使用辦公室

控方指稱,蘋果印刷公司有向力高收取低於市值的租金,力高亦毋須另外租用辦公室,因而從中獲得利益。

控方又指稱,兩名被告的行為使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若科技園公司得悉違契行為並採取行動行使權利,科技園公司有權就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案發時段,獲得約1.1億的補繳地價;以及就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的時段,獲得約2,173萬元的補繳地價。

此外,於2020年,壹傳媒大樓地價為5.16億,相等於科技園公司因蘋果印刷公司違規而收回上址後,把相關處所租給他人的租金收益。

案件明日續審。

黎和黃否認一項欺詐罪。經修訂的控罪指兩人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藉着欺騙,即:(一)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黎智英否認另一項欺詐罪。經修訂後,該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藉作欺騙,即:

(一)向香港工業邨公司(現稱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日期為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其後稱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工業邨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蘋果日報》於去年6月停刊,至同年12月,壹傳媒有限公司被高等法院下令清盤。黎智英另涉多宗未經批准集會案件,共判監20個月,亦在蘋果案中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而還柙至今。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