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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當然不能就這樣算,但可以怎算?」——《Zizek Responds!》一書帶來的反思

「性騷擾,當然不能就這樣算,但可以怎算?」——《Zizek Responds!》一書帶來的反思

做學問的總是容易想太多問太多。

我之前在台灣兩週,當然也留意到這一浪性騷擾風波。令我驚奇不解的是:我在大學唸本科時,台灣性 / 別研究已經相當發達(我甚至大膽說一句,那時台灣的論述,比香港更先鋒更成熟);何春蕤呼喊「不要性騷擾,只要性高潮」三十年,《性騷擾防治法》也在2005年通過了,為什麼還會有人企圖掩飾且不嚴肅處理性騷擾投訴(就如「人選之人」中公正黨的高振綱副祕書長)?當年民進黨彭婉如被殺,(註)還不夠令眾生反省嗎?如果學術討論,街頭抗爭,甚至立法都不足以改變現狀,那我們還可做甚麽?又是簡單一句「左翼思想又失敗」唏噓一下傷春悲秋然後就放棄在常理世界實踐公義嗎?

不如,我們堅持多一會,給理論給反省多一次機會。

首先,為什麼明知性騷擾是錯的,總有人選擇以身試法?當然不只性騷擾;基本上,所有罪犯都明知故犯。在《Zizek Responds!》(Bloomsbury,2023)一書中,有作者挑戰傳統自由主義假定人類總可理性獨立作出決定的觀點(齊澤克稱之為盲點,頁226),認為主體是經符號秩序(當然包括法律)閹割的不完整產品。故此,人類都渴望從真實界中追尋被閹割被遺留的原質 / 小物a。書中引述英國前首相約翰遜(Boris Johnson)新冠疫情開派對為例——他自己下的禁聚自己破壞,原因不(只)是心理上對法律的視而不見,更是慾望法律之外的行為(小物a的一項體現)。(頁313)對齊澤克來說,追尋小物a是建構主體的必要元素——就正如軍隊須靠恐同來鞏固男性情義。(頁229)那,難道性騷擾也是團結強勢的黏膠劑?

如果違法是天性,那為甚麽有人選擇性騷擾?按弗洛依德 / 拉康心理分析學派主體的不完整正好在性別差異中體現。(頁217)對此,齊澤克並不贊同。他指出女男性別根本不是基本差異,各人希望從真實界尋回被閹割的原質(小物a)均不同,差異又如何只會在性別上出現?(頁218,220)因此齊澤克認為性別(差異)不只是巴特勒(Judith Butler)宣稱的「操演」(Performance);而是一種意外建構。(頁227)是故,齊澤克不認為(只靠)普世人權可以改變當下世界:人權保障範圍雖然不停擴充擴大(如「日惹原則」),從而包括當初「遺欠」的(意外)弱勢權益(如女權,當然也包括反性侵害反性騷擾);但這些權益之所以能夠被人權包涵,就是因為背後霸權(早)已被成功批判——大家不是早對大男人 / 大白人 / 異性愛本位視角嗤之於鼻嗎?所以,在對付性騷擾時,我們要反抗的不只是性別不公,而是霸權的建立;而且也不可單靠人權。

齊澤克認為要顛覆霸權,就要不斷「行動」(Act),不停挑戰霸權的主宰能指。簡單說,行動就是Shoot the hostages。《Zizek Responds!》一書以電影「非常嫌疑犯」橋段作例子——當主角遭敵人以他家人安全作威脅時,他先殺盡自己家人。這不單是「你還可以甚麽要脅我」,而是完全有力地顯示對方力量的侷限(你已經沒有其他板斧了)。(頁121)例如,在2014傘運期間,如果政府立法迫令所有市民須打黃傘出街,那黃傘的反政府意思也就消失了。又譬如,佔領事件中,佔領者比警察更早傷害自己(不用你來,我自己打自己),也是可以暴露警方力量的侷限。在「人選之人」中,張亞靜也不是上電視直播節目自爆裸照事件來解除另一陣營副總統候選人的威脅嗎?但,齊澤克自己也承認並沒有詳述如何把行動這概念化成實際策略。(頁119,134)當然,場景甚多,根本不可能就每個脈絡機器預設一套仔細Step by Step的指引步驟(在台灣反性騷擾與在美國反種族歧視不可能分享共同戰略吧)。更實際的是:齊澤克理想的行動有時根本不可為:以性騷擾為例,要有力有效暴露強勢一方小物a的無能,可以是先主動令自己成對方慾望對象,然後冷待貶視她 / 他。首先,不是每位弱勢既願意又勇敢這樣做,可以這樣行動的人根本不會遭性騷擾;而且,萬一失敗,如何善後?受侵之餘,還要被汚名「自己攞嚟」。值得嗎?

話說回頭,齊澤克理論並不是唯一真理,但他有效解釋了人類堅持重複錯誤的機制。《Zizek Responds!》一書就指出:明明美國興兵伊拉克只令伊拉克更受伊朗影響,戰爭容易有反作用;但俄羅斯還是選擇攻打烏克蘭,現在不就是令烏克蘭國族更團結對抗俄羅斯(之餘,且更與美國、歐盟連合)嗎?(頁313,314)當然,我們沒理由因怕強化性騷擾成為小物a而停止批判性侵,我們是否可依循齊澤克的思路,令性騷擾不再是有力的小物a——把性騷擾(法律)「去性化」(De-sex)。只有當性騷擾弱化為一般毆打或纒擾,此行為作為建構強勢社群的催化黏貼力量才會減弱,也能準確地令當下仍然充滿歧視性別政治機器的主宰能指下架。最直接的影響就係,受害人自我壓力也會減低(試想「人選之人」中的苖珊如如果是遭簡成力毆打——不同意的身體接觸在法律上可視作毆打——會否早就報警?還須黨內處理嗎?)。

當然,有人說我太天真太烏托邦。然而,這種即使失敗也不會直接令人身體受傷的嘗試,又為何害怕實驗?想了,問了,有答案了,還不落實才是左翼思想面對的困境。

註:彭婉如,民進黨婦女部主任,於1996年11月30日被殺。此事引起台灣社會對女性安全的熱烈討論。同年12月31日,台灣立法院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至今未破。

後話一:香港朋友若想經《性別歧視條例》及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告性騷擾,請千萬注意:受屈人須在事發後十二個月內提出。(第84條)這項規定據說是保障被告。無論如何,記憶主觀,而証據亦會隨時日而消失;而且原告亦要向法庭解釋遲遲不提訴的理由。

後話二:「Zizek Responds!」一書中,齊澤克回應了各作者對他學術理論及時事分析的批評闡釋。這種對話可以令讀者進一步理解齊澤克的觀點,他亦趁機澄清主流對他的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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