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堆同性草案的意見書,再看了一些立法會的會議紀錄,有很多是內容一樣而只是換了簽名的樣板信,反對的原因不外乎:「一夫一妻是傳統且自然」,「同性條例破壞婚姻價值」。看了這些文件半天,總算看出了兩個字:「吃人」,這個一夫一妻是要堅持或是需要修正,不就是現在社會對這個觀念提出的質問嗎?一句傳統含糊帶過,不太合理。
收意見書這個玩法高明,八成反對兩成同意,雖然不知道裏頭的水份有多少,但即使是真實的民意也好,民主社會都要學懂人的基本權利不容以民意踐踏。噢對,但香港不講民主。條例草案只處理醫療和遺產的權利,曾局長說這條例草案只是是替代框架不算婚姻,但即使如此,立法會還是將其否決,反正違憲也沒有人可以奈得他們何。
言歸正傳,人能可以自由地戀愛,自由地選擇伴侶,以至和誰進入婚姻關係共渡餘生是社會的共識。那麼筆者要反問,既然同性伴侶的愛戀以至婚姻沒有侵害到他人的自由,為甚麼卻可以因人的性取向而可以限制他們進入婚姻的權利。沒有婚姻的肯定,代表他們無法得到一運串的權利:醫療、遺產、報稅和申請資助房屋。醫療和遺產因為條例而有許多的公共討論。但後兩者,政府不會自己提出,異性戀的大家不一定會關心,性小眾運動人士則已經力盡筋疲,原本期望的草案可以袋住先,最後還是落得一埸空。
香港性小眾的居住正義
眾所周知的是,香港的資助房屋若以家庭作單位的話,比起一人申請者要容易得多,不論是公屋或是居屋,可以較多機會抽到居屋或是更快的論候公屋,而由於不是婚姻,不可以聯名登記,如果關係破裂或是死亡,另一伴侶將無法保障自己的權益,甚至是公屋的話,理論上不可以同居。如是者,租或買私人樓是他們僅有的選擇。這也代表,他們因為性取向,置業階梯對他們來說是斷裂的,他們需以更大的成本來處理居住的需要,這是香港房地產的遊戲規則對性小眾的隱性壓迫。
而事實上一直以來,有同志因為房屋的問題和房委會對簿公堂,2024年1月26日裁定政府終極敗訴。而今次草案沒有包括資助房屋的權利本身就有避重就輕的做法,再加上立法會的否決議案,香港司法效力難免受到質疑。長期以來,政府宣傳不該歧視不同性取向人土,那麼,又為甚麼可以默許資助房屋政策對性小眾的壓迫?
這個原因和動機也很明顯,香港的資助房屋一直以家庭作本位,甚至是視房屋政策是推動生育的一個機制,房委會也明確講到,是異性配偶可自然生育以應對人口老化,換言之,正是同性伴侶不可能生育,而反對將他們納入到資助房屋的機制中。政府將性小眾的問題和人口老化、勞動力問題拉上關係;不過生育指數一直低迷,異性伴侶如今也不願意生兒育女,卻將人口問題怪罪在性小眾頭上真的公道嗎?
而且,婚姻的本質是生育嗎?沒有兒女就不是家庭嗎?如果是的,我們是不是要褫奪沒有兒女的夫婦的結緍註冊?如果不是,我們沒有理由要限制同志的結合。所以,懇請政府還給性小眾婚姻及其申請資助房屋的權利,兩年的訂立替代框架的限期即將屆滿,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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