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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認10歲時摸3歲妹陰道及要求口交 判18個月感化 稱小三看色情片後想模仿

男子認10歲時摸3歲妹陰道及要求口交 判18個月感化 稱小三看色情片後想模仿

(獨媒報導)一名現年22歲的男子涉在10歲時,撫摸當時3歲胞妹的陰道,又要求對方為自己口交。男子亦於胞妹10歲時要求共浴,期間撫摸對方胸部及陰道。女事主約13歲時出現抑鬱及自殘,接受精神科治療時才揭發事件。被告承認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今(8日)在區域法院被判18個月感化。被告的精神科及心理報告提及,他於小二時聽到父母發生性行為的聲音,故感好奇。他於小三從父親電腦觀看色情影片後,想找人模仿演員行為,並開始手淫,由小學每星期一次,直至中五時每天1至5次。另外,被告覺得胞妹成父母焦點,自己受不公平對待,因此相信與胞妹發生性行為後,能令二人關係更親密。首次性侵後胞妹曾告知父母,當時父母有對被告監督,但其後減低。法官郭偉健判刑時指,被告非偶然失去控制犯案,但考慮他沒有正確的性教育、缺乏足夠的家長監督,亦相信他本性不壞。

被告初小聽到父母性行為聲音感好奇 看色情影片後手淫

被告Y.L.P(22歲),承認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

法官郭偉健讀出被告的精神科及心理報告提及,被告於小二時聽到父母發生性行為的聲音,因此感到好奇。他於小三從父親電腦觀看色情影片後,就開始手淫,由小學每星期一次,直至中五時每天一次甚至5次。被告指由於中學時同學討論召妓,因此他中六時每隔數周召妓。被告否認自己有戀童癖。報告亦提到,被告沒有拍拖經驗,曾經示愛被拒,與女性相處時覺得不安。他於中學時被人取笑身形及體味,因此對於與女性的親密關系失去希望。

被告指覺得胞妹成焦點 父母得知首次性侵事件後曾作監督

報告透露,被告將犯案歸咎於對性的好奇及沉溺,並指當父母不在家時,其自制能力就會降低。報告指,自從胞妹誕生後,被告覺得胞妹成為父母的焦點,自己則受到不公平對待,因此相信與胞妹發生性行為後,能夠令二人關係更親密,同時亦想報復父母。當被告於10歲首次性侵後,胞妹曾向父母告知事件,當時父母有對被告監督,但其後減低。

被告被捕後不得重返住所 獨居時有自殺念頭

另外,被告小學時遇上父母的不公平對待,會用頭撞牆,並有自殺念頭。他在學期間感孤單,亦沒有親近的朋友,認為自己是可有可無。報告又指被告於被捕後獲准保釋,但條件包括不得重返案發住所,因此他需搬離住所,在兩年間獨自居於酒店及青年宿舍。醫生診斷被告患上適應障礙,不時有自殺念頭,亦擔心案件對未來有影響。醫生指被告面對壓力時以性行為解決,同時太年輕就接觸色情影片,又缺乏父母監督,醫生評估其重犯風險為中等至高。

在感化報告中,感化官指被告有悔意、有良好的改過動機,以及有家人支持,因此建議他接受12個月感化。

事主內疚沒有忘記性侵事件 令兄長被捕

至於事主X的創傷報告,提到約13歲的X於2021年因上腹痛及嘔心入院,其後出現情緒低落及自殘,精神科醫生會見她時,X透露自己於3歲至10歲期間遭被告性侵。醫生診斷X有輕度抑鬱及焦慮,並患上適應障礙。其後X向醫生透露自己受學業問題困擾,並因在父母眼中是陽光孩子,因此不敢透露負面情緒。X在向醫生揭露受性侵的事件後,抑鬱情況變得嚴重,並會每天哭泣及有自殺念頭。她亦內疚自己沒有忘記性侵一事,導致兄長被捕及令家庭破裂。醫生診斷X受童年的負面經歷影響,產生負面的自我觀。

辯方呈上來自被告、X及父母的求情信,X在信中表示已經原諒被告,父母亦承認未能阻止事件發生的責任。

官:被告非偶然失去控制、但未獲正確性教育及缺乏監督

法官郭偉健判刑時指,本案罪行牽涉嚴重情節,被告承認控罪並非單一事件,他在7年間多次向X作出類似行為,可見他並非因偶然失去控制而犯案。而被告為X的唯一兄弟姊妹,對X來說有發出吩咐的地位。郭官又指,被告首次犯案時10歲,剛剛超過負刑責的歲數,他當時不成熟及入世未深,其分辨對錯的能力與成年人有差異。被告年幼在父親電腦看到色情影片,因好奇而模仿其行為,但沒有獲得正確的性教育,同時父母將專注力放在胞妹上,而被告缺乏監督,因此不懂得處理對性的好奇。

官:被告父母難辭其咎

郭官續指,被告犯案時沒有對X使用或恐嚇使用暴力、沒有利誘她,他亦沒有與X性交,X最後保持童貞亦無受孕風險。被告的罪行嚴重,而其父母難辭其咎。郭官考慮到被告犯案的年齡、不成熟心態,以及缺乏足夠的家長監督;而X沒有受難以逆轉的傷害,同時亦原諒被告,因此不屬非拘禁刑罰不可的程度。郭官考慮到被告事後搬離家中已屬刑罰的一部分,他亦努力工作,並相信他本性不壞,其重犯機會低,因此每罪判18個月感化,同期執行。

案情指被告在3歲胞妹手掌射精 並要求口交

案情指,被告是女童X的親生哥哥,2人相差約7歲,案發時他們與父母一同居住。在被告10歲時,他趁父母不在家叫當時年僅3歲的X進入睡房,舔其陰莖及為他口交。X感驚恐但照做,被告把陰莖放入X口中,期間並曾勃起,並在X手掌上射精。X隨即去洗手,之後倚在睡房的牆壁並背向被告,被告從後用手搓弄X的陰道外圍。

被告於胞妹10歲時要求共浴 期間摸胸及陰道外圍

至X約10歲時,當時17歲的被告再次趁雙親不在家,要求X與他一同洗澡。2人在浴室內全身赤裸,期間被告坐在廁板,並要求X摸其陰莖,X照做後被告勃起及射精。被告其後又從後撫摸X的胸部及陰道外圍,期間曾用手擠壓X的胸部,令X感到痛楚。被告之後為X塗抹梘液,並再次觸摸X的胸部,最後為X淋浴及吹乾頭髮。

被告警誡下稱看色情影片後欲找人模仿

被告於2021年11月出現抑鬱及自殘,被送往聯合醫院,直至12月她向精神科醫生透露曾經遭被告性侵,於是事件轉交警方跟進。被告其後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對女性好奇,因此對胞妹作出上述行為。他在警誡下又表示自己於10歲開始睇色情影片,並希望找人模仿男女演員的行為。被告又表示朋友經常討論性及召妓的話題,因此自己對性好奇,但由於缺乏自信及曾表白遭拒,因此邀請胞妹一同洗澡。

案件編號:DCCC 30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