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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白衣人暴動罪成 官改裁較輕傷人罪成:屬「小懲大誡」有別黑社會尋仇

【元朗7.21】白衣人暴動罪成 官改裁較輕傷人罪成:屬「小懲大誡」有別黑社會尋仇

【獨媒報導】三年前發生元朗7.21白衣人襲擊,「飛天南」及鄧懷琛等7人早前暴動罪成判囚。警方去年亦於深圳灣口岸拘捕白衣人程偉明,他否認暴動罪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審訊後今(7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法院)裁決。被告的暴動罪成立,另被控的「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傷人17)則不成立,暫委法官王興偉改為裁定較輕的「串謀傷人」罪(傷人19)成立。王官表示,白衣人用意是驅逐黑衣人,但不代表達成協議意圖使人嚴重受傷,白衣人對黑衣人「小懲大誡」,已足夠達成驅逐的目的,又形容「與黑社會尋仇或請刀手襲擊,在本質上有明顯分別」。控方透露被告有12項案底,涉及黑社會與暴力相關,被告還柙至10月27日求情及判刑。

63歲男子程偉明被控暴動罪成,另一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則不成立,暫委法官王興偉改為裁定較輕的「串謀傷人」罪成立。

官拒接納黑衣人挑釁 惟他們大叫及用滅火喉令事件惡化

就暴動罪,王官裁定案發時元朗站發生暴動,他批評辯方的立場模糊,不接納辯方稱是「維權事件」,亦不同意白衣人只是反對黑衣人在日間的反政府活動。王官亦不接納辯方指,當日警員不出動導致元朗居民要揭竿起義。

另外,對於辯方指黑衣人有份挑釁,王官認為其說法缺乏理據,因白衣人入元朗站後即時追打閘內人,黑衣人根本來不及作出挑釁。同時沒有證據顯示當日到元朗的黑衣人是有參與日間在港島的反社會事件,他們的用意是否如辯方所指則莫衷一是。

王官強調,「我們社會法制不容許白衣人以此為理由進行武裝集結」,另根據白衣人的人數、行為及裝備,他們肯定預期有武裝衝突,故有足夠人數及武力震懾對方。王官明言,黑衣人大叫「黑社會」、「加油」及「唔好走」等,並向白衣人使用滅火喉等,無疑令事件進一步惡化,並相信是引致事件其後白衣人下一階段襲擊(即走上月台向車廂人士施襲)的導火線,但與白衣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暴動無關。

官裁定片中男子是被告 他曾打人及向白衣人招手示意走向月台

王官裁定被告有參與暴動,因比對片段中男子的特徵及衣著,確認被告曾出現在鳳攸北街及元朗站等。

王官指出,被告當晚10時58分由G1出口進入元朗站加入其他白衣人,當時不少人已手持武器。至59分,他繞過閘口進入付費區,先徒手施襲再以藤條打人。直至11時,證人C在F及G出口遭白衣人圍毆,被告看見後便衝前「加入戰團」,對C施襲。至11時05分至07分,有白衣人開始衝往月台,被告則向白衣人招手,示意可向月台進發,至11時14分才離開元朗站。

王官指出,被告自10時58分起參與暴動,他多次攻擊站內人士,又鼓勵白衣人登上月台。他明顯地參與暴動,故裁定罪成。

官指白衣人驅逐黑衣人僅「小懲大誡」與黑社會有別

就「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王官指暴動及傷人行為並非即興,而是事前有協議,白衣人向車廂內的人施襲後,見列車駛離時群起歡呼。但王官對於被告與其他人有否串謀達成協議令人受嚴重傷害則有保留。王官強調,白衣人用意是阻止及驅逐黑衣人,他們預期有衝突故有足夠人手及武力震懾對方,但不代表達成協議意圖使人嚴重受傷,白衣人對黑衣人「小懲大誡」,已足夠達成目的,又形容「與黑社會尋仇或請刀手襲擊,在本質上有明顯分別」。

官指證人傷勢不屬非常嚴重 白衣人僅用木棍施襲

王官亦指,雖然有人手持削尖木條,但只是個別例子,大部分人僅手持木棍及藤條,而且被告一開始沒有拿武器,後來才用木棍襲擊。另外,王官認為案中證人的傷勢不屬非常嚴重,他明白這些證人只是眾多遇襲者的其中一部分,但若要求法庭考慮其他傷勢的話,控方有責任將這些證據呈堂。因此裁定「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不成立,改為裁定較輕的「串謀傷人」罪成立。

官比對後裁定相中人特徵與被告相同

至於早前辯方曾爭議閉路電視及片中人是否被告,辯方指無法肯定片中在鳳攸北街的男子就是被告。惟王官比對多名證人提供的照片以及男子的面型、身型及衣著後,認為片中的男子就是被告,確認他當晚約7至8時在鳳攸北街出現。

另外,王官於審訊時曾要求被告脫下口罩以比對被捕時照片的面容,他指被告雖然現時略瘦,但肯定為同一人。他指被告額頭平寬、眉粗、有眼袋、臉長、下巴前傾、頭髮三七分界「易認」,身型及高度中等。王官又同意被告當日上身穿的是白色有領袖衫,底為白底無領T裇,胸前有「非常大」老虎圖案,下身穿深色褲,並配戴金龍頭形腰帶。

王官指,警員證人花400小時觀看本案有關片段,均沒有發現有其他人與該男子的衣著相同,只有被告的特徵與描述相符,故肯定該男子是被告。

控方透露被告有12項案底 涉黑社會及暴力

控方透露被告有12項案底,其中1項與黑社會有關,另1項涉非法集結,其餘5項涉及暴力。控方呈上早前法官葉佐文就另一宗白衣人案判刑的案例,希望法庭參考量刑。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地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及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本案控方代表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及檢控官黎靖頎。被告則由大律師佘漢標代表。審訊期間共傳召10名市民證人及一名負責片段的警員。

7.21元朗站「白衣人」襲擊事件,至今逾10名白衣人被落案起訴暴動、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等罪。其中8人的案件於去年7月審結,林觀良和林啟明認罪,鄧懷琛、吳偉南等5人經審訊後罪成7人被判監禁3年半至7年不等首被告王志榮則獲判無罪釋放。鄧懷琛已提出刑期上訴。

另案一名白衣人鄧嘉民擬認罪,將於明年1月13日答辯。

此外,警方亦起訴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6名男子一項暴動罪,7人皆不認罪,排期至2023年3月27日開審,預計需時25日。另外一名會計師於今年7月被捕,被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編號:DCCC 5/2022

審訊第一日
白衣人否認暴動 控方指即日來回粵港施襲 離港一年後被通緝

審訊第二日
被告大狀對無警員到場感匪夷所思 又質疑林卓廷惡言挑釁

審訊第三日
學生打算為傷者急救卻被打 事後患創傷後壓力症

審訊第四日
辯方質疑片段內指稱為被告的男子樣貌「矇查查」

審訊第七日
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不自辯 8.29結案陳詞

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指白衣人行動屬「維權」批控方憑衣著認人「指騾為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