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上訴庭今年2月駁回初選案12名被告就定罪及刑期提出的上訴,11名被告早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高院上訴庭今早頒下判詞,批出上訴許可。上訴庭三名法官在判詞指出,案中「顛覆罪」的行為涉及如何詮釋立法會議員的職能,特別是拒絕通過《預算案》和其他重要法案的憲制功能,適合於最高層級的法院首次討論和考慮。
11上訴人埋首閱讀判詞 有人現笑顏
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的11人包括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林卓廷、余慧明、楊雪盈、梁國雄、何啟明、黃碧雲、鄭達鴻及陳志全。
11名被告申請到庭領取判詞,亦即聆訊要公開,公眾可以進入庭內旁聽,他們步入犯人欄時均向公眾揮手微笑。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譚耀豪沒有開庭聆訊,僅透過法庭書記分發判詞。由於各名被告要簽收確定收妥判詞,眾被告趁短暫時間,埋首研究判詞,部分人得悉獲批上訴許可後,面露笑容,黃碧雲向親友表示「批咗上訴」。
當懲教職員表示各人均簽妥文件後,法庭保安即向旁聽市民表示「(判詞)已經派完,成個程序完畢」,表示要清場,指書記有其他工作,旁聽市民「唔關事」。開庭短短10分鐘後,眾被告再次步離法庭。
3名法官在判詞表示,上訴庭早前認為初選計劃是「非法手段」,亦是《香港國安法》第22條下的受禁行為,上訴人懷有顛覆意圖,企圖引發《基本法》第50條和52條下,有關行政長官必須辭職的機制。
上訴方5條法律詮譯問題全獲批
上訴人在今次終極上訴許可申請時,提出5大理據,包括如何正確詮譯《香港國安法》第22條;引發《基本法》第50條和52條下算不算構成「非法手段」;立法會議員的憲制職能,特別是議員在案中的行為是否受《香港國安法》第22條所禁;不干預立法會的原則是否適用,以及企圖引發《基本法》第50條和52條機制,本身是否構成「顛覆」意圖。
3位法官在判詞認為,上訴方提出的問題,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特別涉及立法會議員憲制功能,和引發《基本法》第50條和52條機制,本身是否構成「顛覆」意圖的兩條問題。3名法官認為適合呈上終審法院討論和考慮,尤其今次是最上級法院首次有機會處理該議題。3名法官全數批出以上5個問題。
各被告刑期及預計出獄日期:
鄒家成(判囚7年9個月/2032年)*
吳政亨(判囚7年3個月/2028年)
何桂藍(判囚7年/2028年)
林卓廷(判囚6年9個月/2030年)*
余慧明(判囚6年9個月/2028年)
梁國雄(判囚6年9個月/2029年)
何啟明(判囚6年7個月/2030年)
黃碧雲(判囚6年半/2030年)
楊雪盈(判囚6年半/2030年)
鄭達鴻(判囚6年半/2030年)
陳志全(判囚6年半/2030年)*
*同時就他案服刑
至於45名罪成被告中,有21人已出獄,包括尹兆堅、胡志偉、楊岳橋、毛孟靜、范國威、譚文豪、郭家麒、岑子杰、李嘉達、譚凱邦、王百羽、馮達浚、劉澤鋒、吳敏兒、袁嘉蔚、徐子見、趙家賢、朱凱廸、岑敖暉、梁晃維及張可森。不計算11名上訴被告,其餘仍在囚的初選47人案被告包括伍健偉、黃之鋒、鍾錦麟、譚得志、區諾軒、劉穎匡、黃子悅、呂智恆、林景楠、彭卓棋、施德來、柯耀林及戴耀廷。
案件編號:CACC 253/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