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39歲國安處休班男警去年於尖沙咀地鐵站偷拍女子裙底被捕,遭押返警署後企圖搶奪同袍警槍。該男警早前承認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兩項控罪,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判囚20個月4週。被告求情稱,在國安處工作的壓力大,為尋求一時刺激而犯案。
被告高振宗(39 歲,報稱警員)承認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兩罪。控罪指,他於2025年1月15日在尖沙咀港鐵站扶手電梯,出於觀察或拍攝女子X的私密部位意圖,從他的衣服下方,觀察或拍攝其私密部位而操作設備;及同日在尖沙咀警署報案室內,企圖無牌管有一枝警方左輪手槍。
就企圖無牌管有槍械控罪,暫委法官李志豪接受被告是因一時想歪而犯案,沒有預謀傷害他人;但李官指搶槍是危險舉動,被告雖曾接受槍械訓練,但案發時情緒失控,如果成功搶去可致致命後果,是知法犯法。考慮被告身份及其他因素,李官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判囚20個月。
至於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李官指證供未有顯示被告拍攝到受害人容貌及將影片在網上流傳,以9星期監禁作起點,判囚6星期。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合共囚20個月4星期。
求情:國安處工作量大 以為偷拍刺激可減壓
求情指,被告任職警員15年,沒有犯罪紀錄,看似有美滿家庭,但妻子因曾多次流產而要經常入院治療,外父則因中風癱瘓。國安處部成立不久,被告調至該部門,因工作量大而感到壓力大,曾尋及警隊的心理輔導,偷拍他人裙底是因為想有一刻刺激,以為能減壓,事後搶槍則是因為想作出解脫。被告明白自己的行為損害警隊聲譽,並且親手斷送前程,現已有真誠悔意。辯方亦指是次犯案屬單一事件,心理學家評估其重犯風險是低至中,又呈上多封警隊嘉許信和求情信。
案情:被告手機有扶手電梯影片 押返警署後欲搶槍
被告承認的案情指,案發當日女子X在尖沙咀港鐵站乘搭扶手電梯期間,感到左小腿被硬物撞到,轉身看到被告在下兩級站着,手持手機疑在拍攝其裙底。X要求被告解鎖電話,電話相簿顯示幾段拍攝到扶手電梯的影片,X遂在港鐵職員協助下報警。
被告之後遭押返尖沙咀警署,並在準備進行交犯程序時,突然抓住警員腰帶上的左輪手槍,企圖搶奪警槍。警員立即阻止被告,並大叫求援,最終被告未能成功搶去佩槍,但警員的槍袋鈕扣被打開。兩名阻止被告搶槍的警員,事後分別獲批6日和3日病假。
案件編號:DCCC837/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