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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特首倘拒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 無責任披露原因

律政司:特首倘拒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 無責任披露原因

(獨媒報導)律政司提出《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設多重關卡審查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其中一項審查是「申請前甄別程序」,由申請人「自證」符合資格,由特首把關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特首無責任在不發出通知書前給予進一步申述的權利,即使拒絕申請,也不會向申請人披露決定理由。律政司代表今(31日)在《條例》草案委員會表示,特首在機制內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戰。

上次委員會會議後,立法會法律顧問向律政司發信要求澄清一系列問題,當中包括申請人可否重覆申請;若特首有意不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申請人可否補充資料;以及申請人會否得悉被拒原因。

可重新申請 惟有新資料才有望處理

律政司代表在今日回覆委員會,指新機制沒有禁止申請人在申請失敗後重新提交,一般而言,若情況有變或有早前申請時未遞交的新資料,新的申請才會獲得考慮。律政司表示,若果情況無任何改變,或沒有新資料,「難望有任何依據讓行政長官再次考慮申請及另作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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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梅基發(立法會直播截圖)

另一方面,律政司表示行政長官「並無責任把作出決定的理由向申請人披露,或在決定不發出通知書前給予申請人作出進一步申述的權利」。行政長官若認為有需要,可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資料;而若決定不發出通知書,律政司指基於「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決定的特殊性質」,行政長官的決定理由不會向申請人披露。

今午立法會進行首次《2023 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新機制下,行政長官會有兩次審查申請的機會,分別是「申請前甄別程序」及發出「證明書」階段,狄志遠問及兩階段的參與是否重疊。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梅基發表示,「甄別程序」是考慮案件是否有合理機會申請成功,即「初步考慮」;到「證明書」階段,行政長官就要「認真考慮」。梅強調行政長官的任何決定,都不受司法覆核挑戰。

首度承認可拒簽工作證明 處理現有國安案件

梁美芬問及,國安委可否在「甄別程序」給予意見,讓特首在較早階段可掌握更全面資訊。梅基發表示不能代特首回答,只可以說機制沒有限制,特首亦可徵詢任何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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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立法會直播截圖)

梁美芬再問,雖然新機制沒有追溯力,但政府可以向對國安「有威脅人士」拒絕批出工作簽證,她問梅「係咪可以咁理解」,梅表示同意其說法。

對於新機制是否只應限於刑事案件,律政司今再重申立場,指不應設限,應包括刑事、民事及其他案件。梅基發表示「其他案件」的意思包括一些審訊途中的程序,例如凍結令、禁制令等。

委員會已經進入逐條審議的程序,草案委員會主席馬逢國透露,政府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都表明希望委員會「盡快完成審議」。馬逢國決定下周二再續會,期間透過秘書處向公眾收集公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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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逢國(立法會直播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