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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允控方就國安無罪案件提上訴 脫罪者按《國安法》可再被羈押

政府擬允控方就國安無罪案件提上訴 脫罪者按《國安法》可再被羈押

(獨媒報導)律政司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就高院沒有陪審團審訊的《國安法》案件,即使被3名指定法官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亦可以「案件呈述」(appeal by way of case stated)方式上訴,推翻無罪裁決,或者發還重審。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向立法會解釋,「將有罪的人判無罪釋放所造成的司法不公,不會小於將無辜的人定罪」,又指國安案件被告若獲「錯誤的無罪裁定」,可能引致極嚴重後果。

現時在高等法院有陪審團審訊的案件,若陪審團達成無罪裁決,律政司只可以就法律觀點要求澄清,不能介入推翻裁決。但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的審訊,律政司則可提出「案件呈述」上訴並有機會推翻無罪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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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錯誤無罪裁定」或致極嚴重後果

林定國在今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上,多次形容現時情況是「異常」,尤其事件涉及《國安法》,政府有責任在本地法律上,協助「完善」國安法實施時遇到的問題,因此政府要及時處理。他更形容,「將有罪的人判無罪釋放所造成的司法不公,不會小於將無辜的人定罪」,而就國家安全罪行而言,「錯誤的無罪裁定可能會引起極為嚴重的後果」。

就具體立法的草案條文,林定國表示會盡快提交立法會,方向而言會以《區域法院條例》以及《裁判官條例》作為藍本。他又指,修例不會適用於有陪審團下的情況。至於保釋問題,若被告獲判無罪後被律政司提出上訴,林定國建議在「待決期間」,被告人須「維持現狀」,以免上訴變得「無意義」,因此建議賦權法庭,可以命令被告羈留扣押,或者給予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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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

法律上錯誤即「荒謬」裁決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為律政司協助「解說」,他指在普通法下,近年准許控方上訴的空間愈來愈多,不單在香港出現。不過公會亦指,有意見擔心在上訴期間,被裁定無罪的被告,若保釋門欖較高,會對被告造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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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淦堃

林定國再重申「維持現狀」的原則,他舉例如果一個面對《國安法》的被告,將由始至終保持同一保釋原則,即《國安法》的標準。選委界簡慧敏問何謂「法律上錯誤」,林定國指其中一個極端例子是任何一個正確引渡的法官,都不會得出如此事實判斷,亦即「荒謬有違常理」的裁決,都會被認定為「法律上出錯」。

再有議員追問保釋問題,林定國補充「維持現狀」的原則,是因為律政司要在14天內預備上訴書,為了要令上訴「唔會變為學術上事情」,律政司需要向法庭提出考慮關押被告人,否則「被告人已經放咗或者搵唔返」。容海恩指出,擔心在上訴期出現「空窗期」,因為「法律錯誤」而被判無罪的被告,有機會潛逃海外;林定國表示「正正係咁」,要引用「維持現狀」原則,以《國安法》42條較嚴的保釋標準去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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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海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