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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洋狀接國安案 陳文敏指遇複雜法律難請外援 或影響檢控質素

限洋狀接國安案 陳文敏指遇複雜法律難請外援 或影響檢控質素

(獨媒報導)黎智英國安案觸發的釋法風波,律政司最終提出《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設多重關卡審查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條例昨在立法會獲三讀通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今早在電台表示,不單被告的權利被削弱,修訂亦令控方難就複雜法律問題聘請海外律師,有機會影響檢控質素。他又指本來聘請海外律師由法院公開處理,但因為政治理由改由特首處理,明顯消減國際或公眾間對本港司法制度的信心。

陳文敏在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表示,以往海外律師在香港執業的機制,獲終審法院裁定符合基本法,可以逐案向法院申請,只要符合公眾利益,包括對香港普通法發展有重要幫助、涉及法律問題複雜、申請來港的律師是該方面法律專長、以及本地有沒有合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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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機制:書面陳述、無裁決理由、無上訴渠道

陳文敏指法院在考慮該四方面因素,並聽取控辯雙方陳詞,讓雙方在公開聆訊辯論,並就裁決給予理由,裁決亦設上訴機制。反而新訂立的《法律執業者條例》,海外律師需要自己證明不會影響國家安全,而處理申請的把關者由法院改為特首處理。他又指新機制下,除了書面陳述外不會再有聆訊,申請人或公眾不會知道特首考慮的因素,亦不會知道裁決理由。申請人不可以就裁決上訴,特首的決定亦不能被司法覆核。

他同意即使現行制度,被告「無權一定要有海外律師」,但被告的申請可獲一個獨立、客觀的法院處理,但新修訂的條例,就削弱了被告這方面的權利。

他又預計新例實施後,民間聘請海外律師將會愈來愈困難,但新例不單影響被告,還涉及控方。他舉例如若案件涉及複雜法院問題,而本地沒有律師擅長處理,「邏緝上唔會控方請(海外律師)就唔影響國家安全,辯方請就會」,最終會影響檢控質素。

大部分國家由法院決定海外律師資格

陳文敏又補充,「國家安全唔係香港先有,全世界都有」,若政府說香港的國家安全情況「好獨特」,說法未必成立,例如涉及國家安全的「煽動罪」,在南非、紐西蘭、象牙海岸等前英國殖民地,「幾乎一模一樣都存在,有幾特別呢其實?」他又指在大部分國家,只要該律師有資業資格,不會限制接手哪種案件,而大多都由司法機構把關。

主持人最後問,今次修例是否可被視為,政府不信賴司法機構就國家安全的決定;陳文敏指事件明顯削減了國際社會或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本來行之有效,法院可以處理嘅嘢,因為政治原因拎咗出嚟,我哋點再信法律制度仍然客觀、獨立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