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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榮光禁制令案 鄒幸彤欲參與上訴程序 惟高院拒接受為訴訟一方

願榮光禁制令案 鄒幸彤欲參與上訴程序 惟高院拒接受為訴訟一方

【獨媒報導】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令禁止在網上公開播放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遭拒,律政司提出上訴,案件將於12月19日聆訊。正在還柙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欲加入上訴程序,要求法庭宣告她自今年6月起一直是參與訴訟一方及屬「被告」身份。法官陳健強今(31日)頒下書面決定,指鄒並不符合律政司入稟狀對「被告」的描述,也未有於早前提出申請加入訴訟,因此不接受她是參與訴訟一方,並拒絕她的申請,須支付訟費。

鄒幸彤於今年8月申請,要求法庭聲明鄒自今年6月起一直是禁制令法律程序的與訟一方,以及是「被告」身份。至7月28日,法官陳健強頒下決定,拒絕律政司申請,其後律政司上訴。鄒欲在上訴程序中陳詞(would like to be heard on the Appeal),並嘗試向法庭存檔一份答辯人通知書(Respondent’s Notice),所以出現是次申請。

鄒幸彤表明有意抗辯 惟律政司質疑鄒無資格

據判詞披露,案件於6月12日首次聆訊之後,鄒幸彤於6月21日透過謝延豐律師行,向律政司傳真一份擬抗辯通知書(Notice of Intention to Defend),署名為「有意成為被告的律師代表」(Solicitors for Intended Defendant)。6月23日,律政司確認收到鄒的通知書,為了節省時間和訟費,並將傳訊令狀(Writ of Summons)送遞鄒幸彤。

律政司其後去信謝延豐律師行,質疑鄒幸彤是否符合入稟狀對被告的描述,又指鄒未有清楚表明她是否曾發布《願榮光》,意圖分裂、顛覆國家或侮辱國歌,因此不接受鄒有身位(Locus)成為與訟其中一方。

7月4日,鄒幸彤以「反對一方」(opposing Party)的身份,存檔針對律政司申請禁制令的反對理由,並強調有意反對禁制令申請但不代表她承認自己是被告之一,又指任何被告都不可能主動披露自己曾做過禁制令所指的行為,以至現身辯護。案件涉及公眾利益和不同法律問題,有廣泛重要性,然而律政司及被告均未有詳述。

經一連串書信往來,直至7月19日,律政司去信法庭,維持原有立場,指鄒幸彤沒有身位參與案件程序。

在7月21日的正審聆訊之前,法庭下達指示,指律師行未有清晰說明為何鄒幸彤是與訟一方,尤其是她已表明她不是被告,然而她選擇不作加入訴訟申請(joinder application),因此不能參與聆訊,並指示鄒及其律師團隊毋需出席。

鄒幸彤屬「被告」之一 卻不申請加入訴訟

法官陳健強指,鄒一直自稱為「反對一方」(Opposing Party),但直至7月18日,她堅稱自己成為參與程序的一方(a party),立場前後不一致。法官不認為送達命令(Service Order)會引申出一種新的與訟類別,即「任何反對禁制令申請的人」(anyone who opposes the Injunction)。

法官指,鄒幸彤已毫不含糊地表示她並非「被告」,她亦不符合入稟狀對「被告」的描述,任何一方如果想參與本案程序,便要按程序申請加入訴訟,然而法官看不到鄒為何在7月10日法庭給予指示之後,未有提出申請加入訴訟(joinder application)。

法官 陳健強
法官 陳健強

官:鄒幸彤收到送達命令不代表自動成為「被告」

法官指,替代送達程序只適用於被告,然而鄒並非被告,不能說自己收到送達命令(Service Order)。本案未有指明被告身份,不代表任何收到送達命令的人士便會自動成為「被告」。法官亦同意律政司一方所指,透過本案的送達命令,全港市民均已收妥法律程序的通知,若然鄒幸彤的說法是真,那麼全港所有市民便會成為參與程序的一方,可以在毋需證明他們是否「被告」的情況下出席聆訊,是荒謬和站不住腳的。

縱使法庭同意律政司的法律行動牽涉公眾利益,但不代表任何人都可以前來自稱為公眾利益發聲,便自動成為參與程序的一方。對於沒有作出入稟狀所指4類禁止行為的人士,可透過申請成為加入訴訟人士(intervener)來參與程序,提出公眾相關利益議題,而鄒幸彤屬於此類人士,但她沒有提出申請。

基於以上,法官不接受鄒幸彤自6月23日收到送達命令後,一直是參與訴訟一方,因此拒絕她的申請,並須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8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