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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以面部護理療程及酒店租金騙選舉開支 「龍心」4罪罪成還柙候判

涉以面部護理療程及酒店租金騙選舉開支 「龍心」4罪罪成還柙候判

【獨媒報導】網絡紅人「龍心」林克霖參選2020年立法會新界東選區,涉在選舉申報書訛稱因「面部豐滿療程」、租用酒店作辦公室及海外選舉聚會而招致選舉開支,合共逾5.8萬元。他否認3項選舉舞弊及3項企圖欺詐罪受審,今(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4項罪成、2項罪脫。裁判官崔美霞不接納被告辯稱填寫所有資料後由選舉事務處自行衡量,又指他曾因面部療程未達效果而獲退款,卻仍申索全額,並於選舉延期後才續租酒店房間,裁定他就該兩項開支舞弊及企圖欺詐罪成。惟就林於選舉刊憲前至少4個月到東南亞向遊客宣傳、到印尼找親人贊助等,崔官認為不能排除其目的是赴海外尋找贊助提高參選機會,裁定其罪脫。林求情稱因無知及無經驗犯案,「好似覺得畀呢個法例誤導咗我去犯法」,崔官下令他須還柙至4月2日候判,期間為他索取背景報告。林一度顯得難以置信,留在原位問:「須要還柙?」

被告林克霖(46歲,報稱無業)被控3項「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在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罪及3項「企圖欺詐」罪,分別涉31,200元面部護理費用、7,500元酒店租金,以及19,582元海外行程款項。他今被裁定就首兩項開支的2項選舉舞弊及2項企圖欺詐罪成,就最後一筆開支的兩罪則罪脫。

辯稱交資料讓選舉處自行衡量、依賴會計師核數報告 官拒納

被告審訊中爭議,他將所有資料和單據提交選舉事務處,讓處方自行衡量是否符合法例規定。惟裁判官崔美霞認為,涉案申報書列明申索人須確認填寫的開支項目是真實無誤,而不是把明知不正確、不知是否合符規定或有可能不合符規定的資料填上,讓選舉事務處自行衡量,不接受被告辯解。

對被告稱依賴會計師核數報告,崔官引述任控方證人的會計師稱,他已盡可能拿取所需資料,而他無資格分辨資料是否合法,因並非其職責範圍、他亦無此專業程度,被告應尋求法律意見。裁判官接納,認為被告稱依賴會計師報告說法不合理。

曾因面部療程未達效果獲退款仍申索全數

被告首兩項控罪涉2019年4月30日兩筆共31,200元的「面部豐滿療程」開支,他曾因未達預期效果而與美容公司簽署和解協議,成功獲退款8,719元,但申報時仍申索全額。

裁判官認為,涉案療程於選舉刊憲前多於一年購買,並非在「選舉期間」招致;而被告稱療程可令他對選民更有吸引力,但他申報開支時已知療程效果不理想,他沒有完成並獲得退款,可見療程不能促使他當選,不符合「選舉開支」定義,認為他明知或理應知道申報該開支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裁定「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罪名成立。

至於企圖欺詐罪,崔官認為被告曾與美容公司商討及達成和解,他稱申報時忘記已退款是不合理、供詞矛盾。崔官認為,他明知獲退回未使用的療程價值,但申報時無提供相關退款資料而是申索全數,明顯意圖詐騙而企圖誘使選舉事務處付款以結清該開支,裁定其罪名成立。

選舉宣布延期後仍續租辦公室

至於第三及四項控罪,涉及被告2020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租用酒店作辦公室的開支,共港幣7,500元,被告自7月27日起租用該房間,於8月17日要求延長租用一個月。崔官指,選舉於7月31日宣布押後,被告續租時已知道選舉延期,加上該段期間的住宿開支不能促使他當選,並不符合「選舉開支」的定義,裁定他選舉舞弊及企圖欺詐罪名均成立。

官不能排除赴海外找選舉贊助 兩罪罪脫

至於第五及六項控罪,涉及2019年9月13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間8項海外選舉聚會開支,包括「尋找解決香港困局方法;印尼之旅,會見林紹良家族」、「國歌震遍東南亞」等,共港幣19,582元。被告稱到印尼找親人贊助,及於馬來西亞等東南亞國家播國歌揮國旗向遊客表達個人立場。控方質疑開支於選舉刊憲日前最少4個月招致,而選舉無海外投票安排,該些活動不能促使被告當選。

崔官考慮過相關片段,認為難以用選舉聚會發生日期作為唯一考量。她認為片段反映被告於海外宣揚理念、往海外找資金,雖然他申索時無一一記錄海外行程屬可疑,但不能排除其目的是尋找贊助以得到充裕資金,可協助提高其參選機會,終裁定此兩項罪名不成立。

求情稱因無知及無經驗犯案 「好似畀法例誤導犯法」

林克霖求情時,確認自己2012年有藏毒和非禮記錄,就前者稱「香港法律好緊」,就算藏0.2克大麻也會留案底;後者則解釋是在節目上純粹「玩吓」,但蕭若元為製造新聞才控告他,此後他已很小心與異性的接觸。至於2019年遊蕩罪成,林解釋自己是行為藝術家,有時「大聲講嘢」,令人不高興而報警拘捕他,但他無傷人或擾亂秩序。

林續指,知道瞞騙或欺詐是非常嚴重的問題,「本身我係 YouTuber,我嘅公眾名聲係比金錢更加重要」,如留下案底會令其聲譽受損。林強調他明顯缺乏經驗,不知道會計師無義務檢查資料是否符合規定,又指他無蓄意欺詐、亦無意圖或動機這樣做,不排除因無知而「可能踩咗落坑」導致犯法,「反而好似覺得畀呢個法例誤導咗我去犯法。」

崔官打斷指法庭已裁定他罪成,着他就判刑方面求情。林表示他被捕後被警方扣留48小時、警方多次上他家搜查,而他半年來經常上法庭,在港找不到工作,亦喪失海外工作機會,包括泰國拳擊及在中國當模特兒,「呢半年都好抑鬱」,損失和打擊十分大,加上他此前無干犯同類罪行,望法庭能輕判。

崔官下令為林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4月2日判刑,又提醒無論報告內容如何,也會考慮監禁,期間林須還柙。林一度問:「背景報告係咩?」崔官指他到時會知道。官離庭後,林仍留在原位,難以置信問:「須要還柙?」,其後又認真問:「有樣重要問題,如果唔攞呢個背景報告呢?」法庭職員稱這是裁判官的命令,林嘆氣收拾個人物品,並步入被告欄。

被控6項舞弊及企圖欺詐罪

3項「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罪指,林克霖於2020年9月29日在香港,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即他曾招致選舉開支,分別是31,200元面部護理費用、7,500元租金,以及19,582元海外行程款項。

3項企圖欺詐控罪則指林於同年同日,向選舉事務處訛稱他曾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招致選舉開支,分別為31,200元面部護理費用、7,500元租金,以及19,582元海外行程款項,並意圖詐騙而企圖誘使選舉事務處付款以結清該選舉開支的申索,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選舉事務處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ESCC205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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