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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酒醉打城巴司機 休班警襲擊罪名不成立 官拒信事主供詞

涉酒醉打城巴司機 休班警襲擊罪名不成立 官拒信事主供詞

【獨媒報導】48歲休班警疑在醉酒後大鬧小西灣藍灣半島巴士站的城巴員工休息室,要求司機尋找丟失手機,並涉打傷司機,又在事主報警時亮出警員證件。休班警否認「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今日(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暫委裁判官布喜后拒絕接納受襲事主的供詞,指他在庭上稱自己沒有還手,但從當日到場警員的觀察及被告的傷勢來看,認為被告的傷勢不可能是事主單純擋避而造成;加上事主當天亦曾向警員和車務督察報稱事件屬「雙方發生碰撞,互相拉扯」,認為與庭上供稱的版本大相逕庭。

被告劉驍璋(48歲)在控罪書上沒有報稱職業,他目前已被停職,否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由資深大律師余承章代表。控方則由大律師李倩文代表。

暫委裁判官布喜后裁決時引述案情,案發時事主及另外兩名控方證人為城巴車長,三人在小西灣藍灣半島巴士總站夜間當值。當日凌晨事主郭福基在休息室內用膳,被告劉驍璋在休息室外步履不穩,向另一車長稱遺留了電話,但未能講出乘搭的巴士路線,有證人聞到他身上有酒氣。

郭福基飯後去洗手間,再遇上被告,被告繼續重覆丟失手機,郭遂叫他致電城巴公司。被告之後涉推事主返回休息室,大聲要求幫忙尋找電話,亦曾在事主欲報警時搶奪手機,跌倒後開始襲擊事主。辯方的案情則指稱,被告在休息室內只是哀求事主幫忙找手機,但事主突然揮拳,令其受傷。

官拒信事主稱沒有還手

布官裁決表示,事主稱他當日只用前臂遮擋胸口,指沒有還手。但布官指根據事後到場警員的觀察及被告傷勢相片,被告的右耳、頸部及臉部近嘴位置均有明顯擦損,認為不可能是事主的單純擋避而造成。加上郭福基當日向到場警員和車務督察報稱事件是「雙方發生碰撞,互相拉扯」,更向車務督察承認曾經自衛還手,認為其當天的說法和庭上所供稱的版本大相逕庭。

官指X光紀錄顯示事主雙腳並無骨折 質疑誇大傷勢 拒接納事主供詞

布官續指,事主亦稱曾遭被告大力踩腳,但根據事主的X光紀錄顯示,其雙腳並沒有骨折,質疑事主誇大了傷勢。

事主郭福基另指控被告和到場警員互相認識,警方向其施壓,他最後才選擇和解。但布官反駁郭福基案發三日後到投訴警察課投訴時,當時並沒有投訴有關事項;至後來在工會代表陪同下再到警署跟進事件,同樣沒有提及在場警員有不當行為。

布官認為事主在庭上沒有如實交代事發經過,遂拒絕接納其證供。至於餘下兩名城巴車長證人,布官指二人沒有目擊休息室內的事件,他們的證供沒有證據價值。

被告稱單方面受襲 官指同樣沒有如實交代經過

布官進一步考慮被告向警方錄取的錄影會面紀錄,被告稱他單方面遭事主襲擊,但布官同樣考慮事主傷勢,指郭的頭部後方有3厘米的擦傷,認為被告的說法同樣令人難以置信,沒有如實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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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驍璋

布官提及,當日休息室外的閉路電視拍到被告拉扯事主的背包長達1分鐘,被告強制將事主拉回休息室。她認為即使被告「心急」想尋回手機,但其表現亦引人懷疑。不過,布官指當時被告行為雖然可構成「普通襲擊」罪,但該控罪並非本案的檢控基礎。整體而言,裁判官認為證據不足以定罪,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控罪指被告於2023年1月8日,在小西灣(藍灣半島)巴士總站城巴員工休息室內襲擊郭福基,因而對該郭福基造成身體傷害。

案件編號:ESCC76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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