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自2023年7月被警方國安處懸紅通輯,郭的父親被指替她更改保險單內容及企圖提取結餘,被控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還柙至今日(2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指案件未有直接危害國家安全,亦沒有令郭鳳儀得益,惟「性質嚴重」,加上郭賢生沒有悔意、犯案手法不誠實等,以監禁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其年事已高及沒案底,酌情扣減一個月,判囚8個月。
郭賢生聞判時平靜,離開前再次向旁聽席揮手,有旁聽人士向他大叫「照顧自己」和「保重」。
求情指一直奉公守法 辯方:不應因女兒法律責任而受罰
郭賢生今日身穿灰色外衣並戴上口罩,進入法庭時望向旁聽席及揮手。多名外國領事亦有前來旁聽。辯方在開庭前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郭賢生本人及其兩名兒子撰寫,當中提及郭是自僱人士,一直為家庭而努力工作,並因為本案的壓力致身體狀況不佳。鄭官說,可以接受郭賢生是個奉公守法的人,但從信中見不到郭有嚴重健康問題,稱「都係頭痛、頸痛」。
另外,鄭官在裁決時曾質疑,涉案法例的立法目的包括向潛逃者施壓。辯方今日補充回應,指有關法例是參考國際制裁法例而訂,旨在阻止他人使用及處理潛逃者資產,以免潛逃者用作違法行為;郭賢生不應因女兒的法律責任而受罰,法庭亦不能為了向潛逃者施壓,加重郭賢生的刑罰。辯方又稱,涉案保單金額只不過是數萬元,不會令郭鳳儀感受到壓力並因此回港。
不過鄭官指,相關法例沒有定義資金的來源和去向,即無論資金是否用作違法用途「都唔郁得」,「如果畀你郁(到),潛逃者(就)唔使返嚟香港。」
官指沒悔意、不誠實、8.8萬元非小數目
鄭官判刑時指,涉案法例的立法目的是防止任何人處理潛逃者的所有資產,因此要考慮郭賢生的行為會否令女兒繼續潛逃,不存在他因家屬身份而「連坐」的情況;鄭官又稱,若有人使用資金作違法行為,屬加刑因素,但這並非立法的唯一目的。
鄭官指,雖然郭賢生沒有直接危害國家安全,亦沒有令郭鳳儀得益,惟案件性質嚴重,不宜判處社會服務令。鄭官認為,8.8萬元的保單結餘不是小數目,加上郭賢生犯案時涉及冒簽,手法不誠實,亦沒有悔意,遂以監禁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郭賢生年事已高及沒案底,酌情減刑一個月,判囚8個月。
郭賢生(68歲,報稱為商人)被控一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控罪指,郭於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該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編號B310306355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本案是首宗被通緝海外港人的家屬被控違「23條」的案件。國安處在2023年7月懸紅100萬元通緝郭鳳儀,指她涉違《國安法》;翌年12月,保安局長鄧炳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權力,禁止他人向她提供資金等。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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