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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囚犯取閱職員電子手帳及協助轉交香煙 前懲教助理認公職失當罪 判200小時社服令

讓囚犯取閱職員電子手帳及協助轉交香煙 前懲教助理認公職失當罪 判200小時社服令

【獨媒報導】33歲時任二級懲教助理涉嫌在大潭峽懲教所當值期間,容許一名羈留者使用其職員電子手帳查閱懲教署機密資料,尋找另一名羈留者所在監倉,又協助轉交一支香煙。他早前承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今(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屈麗雯考慮被告過往有良好品格,信納本案屬個別事件,亦相信被告離職後重犯機會低,但她同時指出監獄規則必須嚴格遵守,否則混亂發生時可有嚴重後果。

被告蔡炳燊(33歲)案發時任職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駐守大潭峽懲教所。

被告蔡炳燊
被告蔡炳燊

判刑前,辯方進一步求情指,早前為被告索取的報告顯示判處社會服務令合適,感化官建議判160至240小時的社服令。辯方希望法庭考慮事件中被告只涉一次讓一名羈留者閱覽職員的電子手帳,目的是幫助該羈留者向另一名羈留者索取香煙。他盼法庭考慮被告除留下刑事定罪紀錄之外,亦因本案而引咎辭職,目前不再在公務機關工作,重犯機會低,能判處較低的時數。

官指監獄規則必須嚴格遵守

裁判官屈麗雯判刑考慮求情及報告內容後,指被告獲許多親友支持,她考慮被告過往具良好品格,信納本案屬個別事件,亦相信被告離開崗位後重犯機會低。但屈官同時指出,監獄規則必須嚴格遵守,否則混亂發生時可有嚴重後果,最後判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涉讓羈留者閱職員手帳 協助協助轉交香煙 

本案牽涉被告及3名待遣返回原居地的羈留者。案情指,被告去年5月1日晚上8時半,把職員電子手帳交給「羈留者1」,讓他獨自覽閱電子手帳,而該手帳能夠進入「綜合懲教及更生管理系統」,載有機密資料,包括羈留者個人資料、相片、所涉案件詳情及囚倉位置。

被告之後按「羈留者1」的要求找到身處另一囚倉的「羈留者2」,並把一張字條交給他。「羈留者2」把字條轉交給正在同一囚倉的「羈留者3」。「羈留者3」閱過字條後,把一個用白色包裝包著的香煙交給「羈留者2」,再經被告轉交給「羈留者1」。「羈留者1」在倉內拆開包裝,取出香煙吸食。

案件編號:ESCC218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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