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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囚犯取閱職員電子手帳 並協助轉交香煙 前懲教助理認公職失當罪

容許囚犯取閱職員電子手帳 並協助轉交香煙 前懲教助理認公職失當罪

(獨媒報導)33歲時任二級懲教助理涉嫌在大潭峽懲教所當值期間,容許一名羈留者使用其職員電子手帳查閱懲教署機密資料,尋找另一名羈留者所在監倉,又協助轉交一支香煙,他今(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考慮被告一時愚蠢犯案,今年1月已辭職,重犯機會低,因此先替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11月29日判刑。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被告蔡炳燊(33歲)案發時任職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駐守大潭峽懲教所。案件牽涉被告及3名待遣返回原居地的羈留者。案情指,閉路電視拍攝到,去年5月1日晚上8時半,被告把職員電子手帳交給「羈留者1」,之後離開囚倉,讓「羈留者1」獨自覽閱電子手帳約2分鐘,而該電子手帳能夠進入「綜合懲教及更生管理系統」,載有機密資料,包括羈留者個人資料、相片、所涉案件詳情及囚倉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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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蔡炳燊

「羈留者1」向被告展示屏幕,被告看過後,按「羈留者1」的要求找到身處另一囚倉的「羈留者2」,並把一張字條交給他。「羈留者2」把字條轉交給正在同一囚倉的「羈留者3」。「羈留者3」閱過字條後,把一個用白色包裝包著的東西交給「羈留者2」,再經被告轉交給「羈留者1」。「羈留者1」在倉內拆開包裝,取出一支香煙吸食。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石書銘求情指,涉案的羈留人士並非罪犯,而是等待被遣返人士,被告的行為帶來的保安風險較低,亦沒有從中獲得任何利益。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考慮辯方律師求情時形容被告樂於助人,被告親撰的求情信亦表示他任職懲教6年,犯案的出發點是想幫人,但違反了懲教規條,之後引咎辭職,現時不再是懲教職員。徐官接受被告一時愚蠢犯案,也沒有從中得益,他今年1月已辭職,重犯機會低,因此替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押後判刑。

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5月1日,容許一名單獨囚禁人士操作其職員電子手帳,並取閱儲存其中的機密資料以尋找另一名在囚人士,又涉嫌應該名單獨囚禁人士的要求,尋找該名被關押於另一囚倉的在囚人士,並向其索取一支香煙,及帶回給該單獨囚禁人士。

案件編號:ESCC218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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