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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指車牌查冊新制與終院解釋有衝突 絕對可被司法覆核

陳文敏指車牌查冊新制與終院解釋有衝突 絕對可被司法覆核

【獨媒報導】運輸署修改車牌查冊安排,新聞需要被視為「例外情況」,須徑書面申述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由署長決定是否批准。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今早在電台節目表示,署方設下重重關卡,與終院就蔡玉玲案的解釋有衝突,絕對有機會受司法覆核挑戰。陳文敏又直言,7.21事件涉及大量人士在公眾地方持武器襲擊市民,令不少人受傷,若車牌牽涉施襲者身份:「如果咁樣樣都唔涉及公眾利益,我就好難先睇到乜嘢先係公眾利益。」行政會議成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日曾稱難言7.21事件是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

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表示,終院就蔡玉玲案確納運輸署長在收集車主資訊的同時,要保障車主私隱。他同意查冊申請人須向署長提交基本資料,例如查冊者身份,查冊理由。不過署長在審批申請時,行使的公權力必須以「合理行使」標準衡量。

道路條例、私隱條例承認公眾利益重要性

他引述終院判詞,指《道路交通條例》涵蓋範圍非常廣泛,除了交通事宜,亦包括「與交通有關」事項,例如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在《條例》原有設計中,若申請者基於公眾利益申請查冊,可以豁免收費,陳文敏指出公眾利益是一個合理申請理由,署方現時用「例外情況」申請,做法與條文原意似乎不符。他又補充,《私隱條例》同樣對新聞活動有豁免,反映公眾利益在兩條《條例》,均屬合理理由。

對於由署長決定申請是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門檻,陳文敏同意無可避免要由署長處理和考慮申請,但署長的決定「唔係鍾意話咩就咩」,要交待否決的理據,而其決定可受司法覆核挑戰。他又表示現時新安排不設上訴機制,雖然沒有機制「唔可以話完全唔啱」,不過被司法覆核時,法官會「睇緊啲」,司法覆核會「容易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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鏗鏘集報導7.21涉警方查案角色

如何判斷「公眾利益」?陳文敏指過往不少判例有理性解釋,概括而言涉及社會大眾、對社會有影響的事,以7.21事件為例,涉及大量人士在公眾地方持武器襲擊另一班市民,屬嚴重破壞社會安寧、頗嚴重的事事罪行,「如果咁樣樣都唔係涉及公眾利益呢,我就好難先睇到乜嘢先係公眾利益」,尤其事件涉及不少市民受傷,以及警方調查事件的角色。若有傳媒希望做車牌查冊,找出直接涉案人士身份,他看不到署方可以稱不符公眾利益的理由否決。

陳文敏同意現時署方整個處理,「例外情況先畀你,整咗好多關卡」,與整個條例設計原意有衝突。他指出新增一個「傳媒查冊」選項是較好做法,又直言傳媒即使申請,「畀埋理由都唔一定批」,現時重重設關卡的做法,絕對有可能受司法覆核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