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傳媒車牌查冊列入「例外情況」 由運輸署長決定是否符合「重大公眾利益」

傳媒車牌查冊列入「例外情況」 由運輸署長決定是否符合「重大公眾利益」

【獨媒報導】運輸署宣布下周一(8日)起實施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優化安排」,如要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需要符合列明七項指明用途,但就不包括傳媒查冊。記者如要申請則列入「例外情況」,需要先向運輸署提供書面陳述,再由署長決定是否符合「重大公眾利益」,才決定批准與否。

港台節目《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在製作《鏗鏘集:7.21誰主真相》車牌查冊時被指作虛假陳述,被裁定兩項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判罰款6,000元,去年6月在終院勝訴。判辭指基於憲法保障言論和新聞自由,沒有理由「調查報導」被排除在「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範圍之外。

蔡玉玲
蔡玉玲

運輸署今午舉行記者會,講解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優化安排」,將發出《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指引》,以「完善」查閱登記冊制度。署方指明車輛登記冊設立目的,訂明符合發放證明書條件,並引入提出例外情況的申請機制,及推行保障車主私隱措施。

針對車輛登記冊設立目的,署方列明三點,包括規管車輛的使用、供執法機關履行職責,及向因受車輛的擁有權或車輛的使用直接影響,而需要確定該車輛資料的人士提供有關資料。而符合發放證明書的條件有三項,署方要求申請人為該車輛的登記車主,或申請人已獲得該車輛的登記車主書面同意索取有關的證明書,而有關資料只會用於登記車主的書面同意的指明用途。

另一項則是申請人因該車輛的擁有權或該車輛的使用直接影響該申請人的權益,而需要確定該車輛資料,相關資料只可用於七個指明用途,包括買賣車輛、保險索償、賠償/申索、糾正車輛出現於不適當地方的問題、追討費用/罰款/收費和償還涉及個別車輛的貸款、車輛涉及法律程序,及安全召喚。

「例外情況」申請需說明如何使用資料 署長:新聞報道非設立登記冊原意

不過,新安排就未涵蓋傳媒採訪及報道用途。運輸署指出,如申請不符合所列的指明條件,但若基於兩項情況,包括需要確定該車輛登記細節,即涉及車輛的擁有權或車輛的使用,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情況下需確定上述細節,而希望獲得考慮發放證明書,就可透過書面陳述向運輸署署長提出「例外情況」申請。

申請人需要在書面陳述中,列明申請人的身份詳情及申請理據,包括索取資料目的、如何使用,及如何保障不會被誤用及濫用,以予運輸署署長考慮。

有記者就指出終審法院的裁決涉及新聞自由,但運輸署卻沒有將傳媒查冊涵蓋其中,日後或有機會再引起法律爭議。李頌恩重申,車輛登記冊含大量車主資料,並且涉及私隱權,而舊有的字眼「太闊」,署方有責任妥善保管相關資料,所以在新措施下便列明申請使用資料冊內容的目的。她又表明,新聞報道並非設立登記冊的原意,所以已加入「例外情況」,在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就每宗個案作獨立考慮。

李頌恩
運輸署署長 李頌恩

如何介定「涉及重大公眾利益」? 李頌恩:沒有適用於所有情況的廣泛定義

記者關注,運輸署所指的「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是否包括傳媒報道,是否同要由署長逐一批准,及相關申請的時間。運輸署署長李頌恩稱,署方出發點是要令登記冊上的資料得到更好的保障,一般情況已列明七個指明用途,傳媒報道則屬「例外情況」;至於申請所需時間則難以一概而論。

被問到如何介定「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而製作《鏗鏘集:7.21誰主真相》是否符合該項條件。李頌恩則稱,「重大公眾利益」是一般社會大眾共同福祉及利益,沒有適用於所有情況的廣泛定義:「我哋都真係要睇吓個別情況係點,我哋衡量嘅時候都係一個平衡過程。」她強調,運輸署亦有責任防止車主的資料被濫用,所以不能概括簡單定義,要按每宗個案處理。

另外,運輸署宣布推出多項電子牌照服務,包括電子車輛牌照、電子駕駛執照,電子車輛牌照將在今年年中推出,後者推出日期為今年年底至明年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