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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管公司違私隱條例 涉限外賣員出示身份證、張貼住戶資料追數

4物管公司違私隱條例 涉限外賣員出示身份證、張貼住戶資料追數

(獨媒報導)私隱專員公署今日發佈調查報告,揭露四間物業管理公司不當收集、保留及使用業戶及訪客的個人資料,有物業管理公司涉公開張貼業戶姓名及地址,亦有公司只接受外賣員出示身分證作登記,違反《私隱條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自2017年至今,公署每年都收到過百宗有關物業管理界別的投訴,故因應現況更新《保障個人私隱—物業管理界別指引》。

無標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

公開張貼業戶姓名地址 披露住戶電話予第三方

長洲桂濤花園的「昌生物業代理及管理有限公司」,在屋苑公共告示版上張貼追收欠款告示,上面載有48名業主的英文全名、完整地址及欠款金額,名單副本亦被放進該些業主的信箱。鍾麗玲指,公司只需將個別資料發送予業主,無需作出上述舉動,調查過程中昌生員工更曾稱「(個人資料)查冊都查到啦」,反映員工對《私隱條例》並不了解。

而管理筲箕灣柏匯的「尊家管業有限公司」,則有保安員在未經同意下,披露住戶的電話號碼予第三者。首席個人資料主任(投訴)陳美儀表示,收集有關資料目的是為物業管理事宜作私人聯絡,保安員行動明顯違反上述目的。兩公司均被裁定違反《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3(1)原則,公署亦發出執行通知,要求物管公司在徵得同意下才能披露收集的個人資料,及為員工提供清晰指引及培訓。

無標題首席個人資料主任(投訴)陳美儀

限外賣員出示身分證登記 公署指違例

另外兩宗個案則涉及收集及保存個人資料,管理上水清河邨的「創毅物業服務顧問公司」,派發口罩時要求住戶登記共用表格,惟未有告知資料的保存期限。根據投訴人提供的照片,員工未有遮蓋表格上資料,又將表格放於工作枱上,令途人亦可清晰看見住戶資料,包括姓名及單位,在公署介入後才決定銷毀資料日期。創毅被裁定違反《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2(2)及第4(1)原則,要求公司確認銷毁有關資料,制定指引釐定保存限期。

另一個案則為管理筲箕灣東旭苑的「怡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保安要求外賣員出示身分證作登記,指明不接受其他方式如車牌、職員證或卡片,外賣員最後被拒進入大廈。

陳美儀指,身分證號碼可作永久性識別身份,私隱度較高,公司應提供侵犯私隱較低的方法,例如接受員工證,或致電點餐的業戶核實。公署裁定怡信違反《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1(1)原則,要求檢視其訪客登記程序。陳美儀提到,實務管理守則「冇話唔可以睇身分證」,但在屋苑管理層面,物管公司必須提供出示身分證以外的選擇,亦不鼓勵查看及抄下訪客身份證。

每年收逾百宗投訴 公署更新物管界指引

鍾麗玲表示,自2017年至今,每年都收到超過100宗有關物業管理界別的投訴,公署已更新《保障個人私隱—物業管理界別指引》。陳美儀續指,留意到物業管理公司推出應用程式或軟件,又會在社交平台上與業戶溝通,故新增一部分關於設置閉路電視,如其安裝位置、保存攝錄影像的指引等,亦有就物業管理應用程式、及公司使用通訊群組及社交平台的指引等。

公署亦有就物業管理團體提出意見,包括引入「個人資料私隱管理系統」,將個人資料納入團隊的管治責任,公司亦應就私隱政策進行評估,檢視有關政策帶來的私隱問題,務求在執行管理職責及保障資料私隱之間取得平衡。公署又建議,物管公司委任「保障資料主任」,確保團體遵從《私隱條例》的規定及推行「個人資料私隱管理系統」,加強員工對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