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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歲男涉十一縱火燒國旗被捕 另一人在逃

49歲男涉十一縱火燒國旗被捕 另一人在逃

【獨媒報導】警方今早拘捕一名49歲男子,涉嫌在今年10.1早上焚燒國旗,他被指侮辱國旗、縱火和刑事毀壞。該名男子報稱無業,正被扣留作進一步調查,另有一名30歲男子在逃。

警方在今年10月1日接報,指由社區團體豎立的20支國旗遭人惡意丟到地上,該批國旗位於黃大仙橫頭磡邨富美街行人路欄杆,部分更有被燃點的痕跡。警方發現,在翌日早上,有11支豎立在慈雲山毓華街行人路的國旗,同遭割破和丟到地上。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及後接手調查,在翻看大批閉路電視片段,和根據市民提供的資料,鎖定犯案人為兩名男子。記者問到,警方為何事隔14日後才拉人,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一隊總督察劉浩德稱,由於需要花時間翻看閉路電視片段,並指二人涉嫌共毀壞28支國旗。

警方正追緝另一名男子歸案,指二人應為相識,並已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劉浩德強調,法院裁決早已說明,國旗是國家和國家主權的象徵,代表國家尊嚴、統一和領土完整。

《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列明,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 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以罰款5萬元和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