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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拳書館涉無牌辦棟篤笑表演罪成 官判罰款六千元:被告出心係好但誤墮法網

一拳書館涉無牌辦棟篤笑表演罪成  官判罰款六千元:被告出心係好但誤墮法網

一拳書館店長龐一鳴

(獨媒報導)深水埗獨立書店「一拳書館」涉於去年6月舉辦棟篤笑舞台表演;店長龐一鳴及有關公司「鳴動教育有限公司」被控「無牌公眾娛樂場所罪」,違反《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裁判官莫子聰今午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考慮到辯方被告「出心係好」,只是「誤墮法網」,最終判處合共6,000元罰款。

今次是「一拳書館」第三次因舉辦活動被控。辯方求情時提到,龐一鳴的三項定罪記錄均與推廣文化有關。2022年,「一拳書館」因在舉辦日本清酒主題的讀書會時,為參加者提供酒精飲料,被控無牌售賣烈酒;2025年,龐又因熱愛西班牙文化,於書館書舉辦西班牙文班,再被控「管理未經註冊的學校」等罪名;今宗案件的起源,同樣是希望推廣棟篤笑文化。


有記者於散庭後問龐一鳴會否對裁決結果「少少失望」?龐一鳴僅回答:「唔講咁多喇,多謝關心。」

官:應採納對公眾最有利裁決 未設舞台仍能吸引公眾參加

控方今早傳召証人食物環境衞生署一級衛生督察許漢深(音譯)作供,憶述事發經過。裁判官莫子聰認為,許的證供誠實可靠,沒有誇大成份,因此採納其證供為事實。

辯方今早曾指,「舞台表演」一詞中的「舞台」有高於地面的平台的意思,又認為棟篤笑(standup comedy)並非屬《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所指的喜劇(comedy),因涉案棟篤笑不符合戲劇須包括人物、情節、衝突三種元素的定義。

但莫官認為,文化活動受基本法第34條保障,應採納對公眾最有利的裁決,以規管安全問題,確保對出席的公眾人士有足夠的保障,否則會與立法原意背道而馳。莫官續指,即使處所(即「一拳書館」)未有設立舞台,同樣能吸引公眾參加活動,並視涉案棟篤笑表演為《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所指的「任何其他包括間場表演的舞台項目」。

求情:三項定罪紀錄均與推廣文化有關 

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三項定罪記錄均與推廣文化有關。被告因「一拳書館」舉辦日本清酒主題的讀書會,為參加者提供酒精飲料,於2022年被控無牌售賣烈酒,認兩罪,認罪後被判罰款1.2萬元;其後又因熱愛西班牙文化,於2025年舉辦西班牙文班,再被控「管理未經註冊的學校」等罪名,審訊後罪成罰款3.2萬元;今宗案件亦源於希望推廣棟篤笑文化。

辯方期望法庭考慮,涉案棟篤笑活動並非以牟利為目的,僅於活動期間傳遞捐款箱讓參加者隨緣樂助,而「一拳書館」及「鳴動教育有限公司」於過去每月均錄得虧損,被告需以積蓄倒貼營運有關業務。

辯方又稱,涉案活動未有造成噪音或消防投訴,期望法庭判處較為溫和的罰款。


辯方大律師劉偉聰(中)

官:被告沒悔意但「出心係好」

莫官指,被告於審訊期間沒有展示悔意,本身並沒有減刑因素;惟考慮到辯方於審訊期間態度務實,只就法律有所爭議;而過往定罪紀錄,均與推廣文化有關,相信被告「出心係好嘅」,只是最終「誤墮法網」。

莫官最終判決兩名被告各罰款3,000元,合共6,000元,並按辯方請求,准許被告於30日內繳清罰款。

被控「無牌公眾娛樂場所」 違《公眾娛樂場所條例》

被告分別為「鳴動教育有限公司」、龐一鳴,各被控一項「無牌公眾娛樂場所」傳票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72章《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4(1)及 第4(2) 條。 

傳票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稱兩位被告在2025年6月29日,無根據香港法例第172章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批出的牌照,而使用在九龍深水埗大南街169-171號大南商業大廈3字樓的處所,作為一個公眾娛樂場所,即舞台表演。

根據「一拳書館」社交平台的貼文,案發當日書店正舉行「Standup 101 第三屆同學畢業表演」。

案件編號:KCS37515/2025及KCS3751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