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願榮光》上訴案續審 律政司14日內修訂禁制令 官押後頒決定

《願榮光》上訴案續審 律政司14日內修訂禁制令 官押後頒決定

(獨媒報導)律政司入稟高院要求頒令禁止傳播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去年被原審法官陳健強拒絕。律政司不服上訴,案件今(24日)續審。律政司一方重申,禁制令使網絡平台下架歌曲是非常重要,有些影片指稱《願榮光》是「香港國歌」,具意圖違反國歌法和國安法,除非法庭頒下禁制令,否則網絡平台不會下架相關影片。以中立身位協助法庭的「法庭之友」代表則批評律政司轉換立場,在原審時僅稱傳播歌曲行為「可以被檢控」,可是在上訴階段卻改稱相關影片具犯罪意圖及觸犯國安法,涉及在上訴階段提出新觀點,造成程序不公。法官聽畢陳詞後,指示律政司在14日內修改禁制令草擬本,並稱會在3月11日起計4個月內頒布決定。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及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審理。

上訴人為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孫靖乾及首席政府律師張禮欣代表。張缺席是次聆訊。

答辯人是任何做出4類禁制行為的人,地址是香港境內任何範圍。沒有任何代表出席聆訊。

此外,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及大律師何卓衡代表「法庭之友」出席聆訊,以中立身位協助法庭。

律政司:除非有禁制令 否則網絡平台不會下架歌曲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在押後期間已向法庭呈交修訂了的禁制令草擬本,以及書面補充陳詞,他們肯定禁制令內容是充份和清晰,希望法庭能批出禁制令。

余若海又重申,禁制令使網絡服務供應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下架歌曲是非常重要。有些影片指稱《願榮光》是「香港國歌」,除非法庭頒下禁制令,否則網絡平台不會下架相關影片,當這些影片繼續在網絡上流傳,必然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法庭須履行責任,採取任何必要措施去移除歌曲。

律政司指歌詞具煽動性 兩帳戶發布多段影片可見其意圖

律政司在入稟狀中列出32個傳播《願榮光》、落入禁制令範圍的網站,余指稱警方檢視不同含有《願榮光》的網站後,認定上述32個網站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當中部份網站標題指稱「香港國歌」,毫無疑問有意違反《國歌法》。部份網站至今仍可被公眾瀏覽,部份網站則不能再進入到。

余指歌曲是由一名以「dgx dgx」為化名的人創作,他曾受訪解釋創作意念,可見其意圖十分清晰。余又指「Dgx music」和「湯瑪士&眾香港人」的YouTube頻道發布多段《願榮光》影片,因此分析其意圖時不能逐段影片單獨考慮,而是要考慮一系列的影片。他重申《願榮光》猶如「軍歌」,能提高士氣,凝聚人們一起做某些事;歌詞亦具煽動性,例如「黎明來到要光復這香港,同行兒女為正義時代革命」。

首席法官潘兆初則指需視乎影片的內容而判斷是否有煽動性。余強調他並非基於單方面的證據來把某人定罪,若果有人堅稱歌詞不具煽動性,該人依然可以向法庭申述。

律政司:市民沒權利傳播煽動性歌曲 不能說禁制令限制自由人權

原審法官陳健強拒絕批出禁制令的原因之一是它缺乏效用,惟余若海重申,很多人香港人都認真對待法庭命令,並尊重司法機關是公平公正,若然法庭批准頒下禁制令的話,網絡平台便會知道入稟狀列出的32段影片被視為違反《國安法》和法庭命令,禁制令便能發揮效用。

余若海指,原審法官有考慮到禁制令會否不合比例地限制基本自由權利,但他基於國安安全的重要性,而傾向批出禁制令,只不過他基於禁制令效用成疑而拒絕批准。但是余強調,當傳播歌曲明顯地屬於刑事罪行時,市民便沒有權利去如此做,不能說禁制令阻截傳播煽動性歌曲是限制自由和人權。

官質疑合法新聞活動不會落入禁制令範圍 豁免條款似乎不需要

法官彭寶琴指,律政司有責任作全面的披露,以及確保禁制令範圍清晰,法庭關注除了「以新聞活動為目的的合法行為」不受禁制令涵蓋之外,還有沒有其他類型的合法活動是有需要納入條款之中?余若海則指,除了新聞活動和學術研究之外,便沒有其他與歌曲有關的合法活動。

彭官又舉例指,做運動本身是合法行為,不會觸犯法律,除非有人做運動期間拳打另一人,那便會變成非法行為;同樣,「新聞活動為目的的合法行為」本身已不會落入禁制令範圍,所以在禁制令中加入相關豁免條款,便似乎變得沒有需要。

「法庭之友」批評律政司更改說法 從未指稱影片犯法 僅指「可被檢控」

「法庭之友」代表、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則批評律政司轉換立場,在原審時僅稱4類禁制行為「可以被檢控」,亦從未有證據基礎指稱32段影片觸犯國安法,可是在上訴階段卻改稱32段影片具犯罪意圖及觸犯國安法。事實上法庭從未就此作出任何裁定,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第47條所發出的證明書也未有指稱影片違法。陳指在一般情況下,上訴人不能在上訴階段提出新觀點,因此律政司做法牽涉程序上不公,會令人質疑律政司在程序上獲得優待。

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則問,法庭能否行使酌情權接納上訴方的新觀點?陳樂信則指,原審法官乃基於律政司當時所提供的證據來作出事實裁定,上訴庭不能基於新提出的觀點而推翻原審法官的事實裁定。

陳樂信又指,網民發布影片指稱《願榮光》是「香港國歌」,意圖不一定是煽動,有可能是學生出於無知或少年人開玩笑(acting in jest)。

律政司堅稱立場一直清晰 原審官從未裁影片有否違法

余若海回應指,律政司一直以來的立場都非常清晰,就是32段影片會觸犯禁制令,乃基於一直以來所提出的證據,並沒有提出新證據。再者,原審法官並非基於證據而決定拒絕批出禁制令,而是因為他認為禁制令沒有效用,以及與刑事程序有衝突,乃法律議題,原審法官並未有就32段影片是否觸犯國安法和國歌法作出裁定。

法官聽畢陳詞後,指示律政司在14日內修改禁制令草擬本,並稱會在3月11日起計4個月內頒布決定。

正在還柙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早前欲加入上訴程序遭拒,法官陳健強在書面判詞中指鄒並不符合律政司入稟狀對「被告」的描述,她亦拒絕提出加入訴訟的申請(make a joinder application),成為「加入訴訟人士」(intervener),因此不能被視為「訴訟方」。換言之鄒無法參與是次上訴程序。

案件編號:CACV274/2023

相關報導:

律政司入稟申請禁制令 禁公眾播放《願榮光》 歌詞旋律雷同亦禁

高院拒批《願榮光》禁制令 官質疑成效:現有刑事法已覆蓋 懲罰遠比藐視法庭重

律政司上訴《願榮光》禁制令 指特首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 國安議題上應遵從行政機關判斷

《願榮光》禁制令上訴案 律政司:非禁絕歌曲本身、視乎意圖 法庭之友質疑無法令網上平台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