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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案】兩人認串謀煽動顛覆政權囚5年以上 未獲全數認罪扣減 申請刑期上訴

【光城者案】兩人認串謀煽動顛覆政權囚5年以上 未獲全數認罪扣減 申請刑期上訴

(獨媒報導)7名16至26歲的政治組織「光城者」成員,因擺街站呼籲「武裝起義」,遭控《國安法》的「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7人全數認罪,5人被判教導所。至於組織創辦人及另一成員分別判囚5年3個月及5年,法官郭偉健指兩人屬情節嚴重。但由於受《國安法》最低5年刑期所限,兩人未獲全數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兩人昨(27日)就刑期提出上訴,惟司法機構網頁未有顯示聆訊日期。

提出上訴的兩人為組織創辦人蔡永傑(21歲,倉務員)及成員陳右津(25歲,售貨員)。蔡被判囚5年3個月,陳被判囚5年。

由於蔡在另案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其中3個月同期。

認罪原可獲20個月扣減 現只減刑6個月

《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早前判刑時指,本案屬情節嚴重,創辦人於案發時已20歲,比其他成員年長,相信組織提及的「無底線流血革命」是來自他,他亦煽惑其他被告加入一同散播理念。

就蔡永傑,郭官以6年為量刑起點,但考慮蔡案發時未滿21歲,減刑6個月後囚5年半;另為反映「串謀罪」在普通法下的認罪減刑,因此再減6個月,終囚5年。他另案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囚6個月,其中3個月同期,總刑期為5年3個月。

至於陳右津,郭官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另為反映「串謀罪」在普通法下的認罪減刑,因此再減6個月,終囚5年。

在《普通法》下,被告認罪原本可獲三分一扣減,即20個月,但現時就認罪只獲6個月扣減。

根據《國安法》第22及23條,就「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呂世瑜案申請上訴至終院

翻查資料,首宗針對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上訴案「呂世瑜案」,理大男生呂世瑜早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聆訊尚未排期。

本案兩人均承認《國安法》的「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蔡永傑均另涉中學爆竊案,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

案件編號:CACC4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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