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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案】7人承認串謀煽動顛覆政權罪 5人判入教導所 兩人押後判刑

【光城者案】7人承認串謀煽動顛覆政權罪 5人判入教導所 兩人押後判刑

(獨媒報導)7名16至26歲的政治組織「光城者」成員,因擺街站呼籲「武裝起義」,遭控《國安法》的「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6人已還柙近一年。案中7人早前全數認罪,為首次有未成年者被裁定《國安法》罪成,其中5名未滿21歲被告今(8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指,各人犯案時認為中央政府及香港政府是極權政府,他們雖然接受良好教育,但受社會氛圍影響,對香港及國家有錯誤觀感。郭官指本案為情節嚴重,但考慮到他們年輕不成熟而犯案,因此降低至情節較輕。

以下5名被告均判入教導所:
中六姓阮男學生(16歲)
女學生(15歲)
中四姓梁女學生(16歲)
中五姓蔣周男學生(16歲)
中六女學生郭文希(18歲)

兩人押後判刑:
倉務員蔡永傑(20歲)
售貨員陳右津(25歲)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代表次被告蔡永傑的大律師因大廈強檢未能到庭,他委託其他大律師向法庭表示,希望待他在場時才判刑。

組織曾稱要「武裝起義」向「手足」提供援助

案情指,各被告多次擺街站、受訪及直播,曾派發單張印有毛澤東有關「革命不是請客吃飯」的說話,並曾發言鼓吹「武裝起義」是作為「推翻政府的唯一出路」。另外,組織的社交媒體貼文曾列出顛覆政府的藍圖,第一步是向因社會運動面臨生活困難的「手足」提供經濟和就業援助,確保為抗爭提供所需的人力及資源。

組織由次被告蔡永傑創立,他與首被告姓阮男學生均為組織發言人,第三被告15歲女生則是組織的文書。蔡曾以自己的 PayMe 帳戶收集籌款約5萬元,用以繳付早前擺街站被控的第599G章傳票罰款,以及繳付倉庫租金。

根據《國安法》第22及23條,就「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7名被告依次為:中六姓阮男學生(案發時16歲,現年17歲)、倉務員蔡永傑(案發時20歲,現年21歲)、案發時15歲女生(現年16歲)、中四姓梁女學生(案發時16歲,現年17歲)、售貨員陳右津(案發時25歲,現年26歲)、中五姓蔣周男學生(案發時16歲,現年17歲)、中六女學生郭文希(案發時18歲,現年19歲)。除姓蔣周男學生在罪成後還柙近一個月外,其餘6人已還柙近一年。

7人均承認《國安法》的「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首被告姓阮男學生及次被告蔡永傑均另涉中學爆竊案,首被告承認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次被告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

控方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署理高級檢控官勞泳珊。

控罪指,7人於2021年1月10日至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案件編號:DCCC 98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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