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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對雙方專家解讀不予置評 判詞:僅關注「光時」能否煽動分裂

【國安法首案】對雙方專家解讀不予置評 判詞:僅關注「光時」能否煽動分裂

【獨媒報導】首宗《國安法》案件今日(27日)宣布裁決,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皆罪成,押後至周四(29日)作求情,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頒下62頁的書面裁決理由。

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辯雙方專家證人連日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的解讀針鋒相對,惟法官今表示,不認為辯方專家報告對法庭特別有用,因本案的議題,是展示「光時」旗幟是否「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非口號「是否只有一個人所共知的意思」。由於辯方專家並不爭議「光時」能夠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因此也不用處理雙方研究方法的分歧。

法官並點出,從被告刻意選擇於《國安法》實施首日,駕電單車於舉辦遊行的港島穿梭展示「光時」旗幟,又與友人談及警方防線並發出紫色警告旗的截圖,已能肯定他清楚口號有香港獨立的意思,並意圖藉此行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官不認為辯方專家報告特別有用 稱關鍵僅在口號能否具備分裂之意

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強調,本案的議題,是展示「光時」旗幟「自然而合理的效果(natural and reasonable effect)」,是否能夠(capable of)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控辯雙方專家連日就「光時」口號解讀針鋒相對,法官今指,就此問題,不認為辯方專家報告能為法庭提供特別協助。因為如中大新聞及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所言,辯方研究旨在測試口號「是否只有一個人所共知的意思」,但法官指出,重點應是口號「是否能夠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意思」。

法官續引辯方報告及證供內容,指控方及辯方三位專家證人都不爭議,於案發的2020年7月1日,「光時」口號至少「能夠」具備劉智鵬解讀的意思,即「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因此,並不需要處理控辯雙方研究方法的不同。

官稱案發為《國安法》首日、被告無視警方警告 肯定口號具分裂意思

而就雙方所強調解讀口號的「語境」(context),法官指出,案發的7月1日是中國對香港恢復主權統治的紀念日,亦是針對分裂罪行的《國安法》生效第一日,有特別意義;當日港島區有被警方反對、針對《國安法》的遊行,而被告駕駛電單車展示「光時」旗幟,於港島主要幹道如軒尼詩道、干諾道中等迂迴地穿梭,並多次沒有按警方要求在防線前停下,是明顯而公開地違反維繫香港法律與秩序的執法者之指令。綜合以上情況,毫無疑問當日口號是具備分裂的意思。

至於辯方所指,口號過於含糊(vague)以致無法具備分裂的意思,法官指這正正與辯方專家報告稱「香港獨立」可以是口號其中一個解讀相矛盾。而辯方稱控方無法證明被告如何執行相關煽動行為,亦與本案不相關,因只要能證明被告有煽動的行為與意圖已罪成。

官稱被告刻意擇日展示旗幟 有決心吸引公眾關注

就被告的犯罪意圖(mens rea),法官強調,展示旗幟的日期、時間、地點和方式均不是隨意決定,而是由被告刻意選擇。唯一合理的推論,是被告刻意選擇2020年7月1日行動,而據他與「恐龍BB」的對話,亦可見他刻意選擇犯案的時間地點,以盡可能吸引更多人注意。

法官續指,被告從手提電話發出含紫色警告旗的新聞截圖,顯示他意識到案發時有可能違反《國安法》;而他與「恐龍BB」的對話包括警方的防線與路障,又提到一個「安全點」(safe spot),也證其行動不僅是有預謀,同時也有意圖違法。法官表示,若被告和「恐龍BB」均不認為口號具港獨的意思,則被告不需提及「安全點」,「恐龍BB」亦不需反覆提醒被告要小心。

法官又指,被告重複挑戰象徵法律與秩序的警方防線,明顯展示他有決心吸引公眾關注,並在人們面前留下深刻印象和重大影響。

綜合以上分析,法官肯定被告是刻意以迂迴的路線展示旗幟,亦肯定他清楚口號有香港獨立的意思,並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法官不接納被告女友人所指,被告當日只是與朋友午飯,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如辯方所說是任急救員。法官終裁定被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

案件編號:HCCC28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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