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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唐英傑判囚9年 官:駕電單車展「光時旗」煽動分裂 屬「情節嚴重」

【國安法首案】唐英傑判囚9年 官:駕電單車展「光時旗」煽動分裂 屬「情節嚴重」

(獨媒報導)24歲唐英傑去年7.1「國安法」生效當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駛經警方防線並撞向三名警員。他早前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指被告展示光時旗的方式,目的是吸引公眾關注「光時」口號,屬「情節嚴重」。而恐怖活動罪,法官指電單車是致命武器,被告的政治主張具分裂意圖,但考慮警員並非重傷,犯罪「情節較輕」。法官指案件沒有減刑理由,兩罪合共判囚9年。

官強調煽動分裂國家判刑須具阻嚇性

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頒下午17頁判刑理由。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先引《基本法》第1及12條,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國安法》第2條表明,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個人權利和自由時,均不得違背以上規定。

法官續表示,任何人作出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或煽動他人作此行為,均應適當地被懲罰,而該懲罰必須在社會及個人而言均具阻嚇性效果。

官:被告蓄意挑戰警方防線、吸引公眾關注 屬情節嚴重

《國安法》規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一經定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方昨日求情指,唐英傑並非一對一地煽動他人,因此屬「情節較輕」,法官今指,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一對一的煽動會比一對多更有效,而且煽動罪的嚴重性並非取決煽動的效果,而是煽動者的行為。法官並指,被告展示旗幟的方式,正正顯示他有意圖吸引公眾關注,盡可能讓越多公眾看見口號。

法官又指,本案被告並非在示威群眾中默默手持旗幟,而是蓄意挑戰警方防線,盡可能吸引公眾對「光時」口號此煽動主張的關注,留下深刻印象;而他選擇2020年7月1日此日子尤其重要,因這是《國安法》生效第一日,而《國安法》正正針對2019反修例運動以來的港獨、分離主張。

考慮到以上因素,法官認為被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行為屬「情節嚴重」,但由於被告是單獨行事,「光時」口號只是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一般性主張(general call),沒有同時向公眾傳遞具體的執行計劃,其罪行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終以6年半為量刑起點。

官:被告恐怖活動政治主張涉分裂國家 屬加刑因素

至於恐怖活動罪,法官指控方所引的海外案例雖有類似的控罪,但判刑時的社會背景與本案不同,對法庭的判刑沒有幫助。

《國安法》規定,「恐怖活動」一經定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辯方求情指被告僅魯莽駕駛,法官認為此說不成立,因唐英傑無視警方警告,蓄意越過警方防線,最終撞向警員。法官並認為,涉案電單車為可致命武器,而被告有預謀地以迂迴的路線挑戰警方防線,其蓄意的行為對道路使用者極為危險,危害公眾健康及安全,亦對社會構成重大危害。

然而法官點出,雖然警員的傷勢絕非輕微,但同時亦非重傷,因此唐英傑的罪責應屬情節較輕的「其他情形」。考慮刑期時,法官指,被告藉恐怖活動脅迫公眾實現的政治主張,其本質是「分離主義」(secessionist)的,故屬加刑因素,終以8年為量刑起點。

不接納良好品格及家庭背景作減刑因素

法官表示,明白被告有悔意,但由於他不認罪,故不能作刑期扣減,而由於控罪嚴重,其良好品格亦不能作減刑因素。法官又指,對被告家人面對的困境深表同情,尤其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而其母親患病、祖母亦年邁,但法官強調,這些因素均是被告犯案前應考慮的,不能作減刑因素。

兩項控罪犯罪行為不同 部分同期執行

就兩項控罪的刑期,法官指雖然二者源於同一事件,但它們是分開而不同的控罪,有完全不同的元素、針對不同的犯罪行為。法官指,兩罪原則上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到整體性原則,終決定「恐怖活動」罪的兩年半分期執行,判處被告9年監禁。法官並指,認為此刑期能充分反映被告於兩罪的罪責及社會對此的憎惡,亦具阻嚇性。

除此之外,由於唐英傑於案中使用電單車,考慮到他案發時持有「P牌」,曾4次違反交通條例,且駕駛方式非常危險,終罰停牌10年。

案件編號: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