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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明午3時判刑 控方引中國法律典藉助官判刑

國安法首案明午3時判刑 控方引中國法律典藉助官判刑

【獨媒報導】首宗《國安法》案件在沒有陪審團下審結,三名國安指定法官早前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香港史無前例的控罪,量刑標準成為焦點。辯方認為唐英傑僅駕電單車展示旗幟,非蓄意襲擊警察,警員無嚴重受傷,兩罪情節均較輕。控方庭上透露,準備了中國法律書籍著法官參考,認為與本案相關,對判刑具參考價值亦是有力的支持。據了解,控方參考的法律書籍是以簡體字撰寫的《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惟法官指資料僅供參考,不具約束力,會以香港法律一貫的原則去詮釋《國安法》條文;但對兩罪可否同期執行,法官則認為兩罪應分開看待。

辯方:被告僅駕車展示旗幟 非一對一溝通 屬情節較輕

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求情時強調,唐英傑是首名被控違反《國安法》的人,經過傳媒對於本案件的報導,市民現在知道觸犯《國安法》會面對什麼後果,可以是十分嚴重,相關「警告」已在社區擴散。而就控方向法庭提交的外國案例,郭則指它們涉其他法例及控罪,不適用於本案,由於每宗案件情節不一,望法庭據本案的獨特案情判刑。

郭兆銘其後引《國安法》第21條對判刑的規定,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一經定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郭兆銘表示,「情節嚴重」應指煽動者與被煽動者直接而一對一的溝通,但唐英傑只是駕電單車展示「光時」旗幟,也沒有證據顯示其他人除拍掌外如何確實地被影響。他舉例指,有人去外國領事館直接要求制裁便屬「情節嚴重」,但本案情況「只是一個年輕人在身後展示一面可以被當成煽動的旗幟」。

辯方:被告非蓄意襲擊、警員無嚴重受傷 望考慮較輕刑期

至於「恐怖活動」的判刑,據《國安法》第24條,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兆銘強調,唐英傑當日的舉動並非蓄意的襲擊,只是屬於魯莽(reckless),也沒有使警察嚴重受傷,又指當日「沒有人(警察)骨折,沒有人做手術,唯一骨折的就是被告,而他是罪有應得的」,望法官將被告行為視作「其他情形」。

惟就辯方聲稱唐英傑「魯莽」犯案,法官其後表示,判詞已裁定唐英傑無視警方警告仍衝過防線,質疑辯方所述與判詞不符。惟郭強調,唐英傑頭三次衝過警方防線時,本可撞向警察,但都刻意避開,認為他只是魯莽地駕駛。

辯方:兩罪融為一體應同期執行 官稱兩罪應分開看待

郭兆銘又表示,由於兩罪於同一時間發生,融為一體(melt into one),故刑期應同期執行。惟法官質疑,兩罪雖源於同一事件(arise from the same set of facts),但屬分開而不同的罪行,「恐怖活動」指唐英傑衝向警察的行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則與唐英傑於各區巡遊展示「光時」旗幟有關。郭兆銘同意兩罪是分開的,但再強調兩罪所涉行為應從整體審視。

辯方稱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案例對本案沒有幫助,張卓勤其後補充,控方準備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評述和文本(commentaries and legal text under the PRC law),認為乃對判刑準則的有力支持。他強調,除《國安法》第33條列明被告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等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一般而言判刑都不得少於《國安法》訂明的最低刑期。據了解,控方參考的法律書籍是簡體字的《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辯方稱中國法律文本與《國安法》無關,要求三名法官不予考慮。法官杜麗冰則回應,控方所引只供參考(referential only),對法庭沒有約束力(non-binding)。其後三名法官商議後表明,法庭對《國安法》中有關判刑的條文,會以本地法律一貫的詮釋方法作解讀(usual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辯方反對證物充公 透露有可能上訴或要求重審

另外,就本案證物處理,郭兆銘反對涉案電單車、面罩、頭盔、手機、電話卡和記憶卡充公,因以上證物與本案控罪無關,並透露案件往後有可能上訴、有可能要求重審,或其他不同可能性,故不應在現階段便下令充公。

控方則指,被告的手機 Google Drive 內有一個名叫「光復香港」的資料夾,裡面儲存大量相片和影片,被告有可能以此再犯案。郭兆銘形容控方的理據毫無根據(remote and fanciful)。

三名法官終將案件押後至明午3時判刑。唐英傑表現平靜,他離去時向親友揮手道別,並說「聽日見」。

案件編號: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