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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救理大】10人被控非法集結 8人罪脫 兩人罪成 官不能排除部分是無辜路人

【營救理大】10人被控非法集結 8人罪脫 兩人罪成 官不能排除部分是無辜路人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大批市民前往尖沙咀一帶試圖「營救」被困人士,警方於11月18日早上在科學館外拘捕多人,其中10名男子否認非法集結罪,審訊後今(20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李俊文裁定8人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其餘兩人則罪成,還柙至2月7日判刑。有親友聞被告無罪後表現激動。李官不能排除部分被告是無辜路人,他信納有被告當日前往殯儀館處理去世母親的身後事,認為「正常的兒子在母親離世後兩星期有心情參與非法集結,是不太可能」。他亦信納有被告前往理大取回電腦以完成功課。

10名被告為:陳以諾(20歲,學生)、羅曉峰(32歲,教師)、蔡希霖(20歲,學生)、杜俊興(31歲,侍應)、鄧子健(22歲,學生)、彭永強(31歲,地盤工)、陳杰風(25歲,無業)、麥俊彥(18歲,學生)、周浩泓(21歲,學生)及葉自傑(23歲,學生)。

除首被告陳以諾及第七被告陳杰風被裁定罪成外,其餘8人均罪名不成立。

法官李俊文裁定當日清晨5時05分至18分曾發生13分鐘的非法集結,當時有示威者高呼「一、二、一、二」向着警方防線推進。警方曾警告後人群並無散去,地上亦有扳手及雨傘等。李官指,在場人士不可能不知道正發生非法集結而自己置身其中,但控方無證據顯示被告曾作任何行為,因此只能依賴被告的衣著裝備,以及被捕的時間地點。

官信納被告到殯儀館處理母親身後事

就罪脫的次被告羅曉峰,他供稱母親於案發前兩星期離世,母親於案發4日後就會出殯,因此他當日到附近殯儀館處理母親的身後事。但他被捕後沒有向警方提及上述事宜,因心情沉重不想提及。李官表示,被告能提供母親的死亡文件、殯儀館的報價單,以及顯示需於案發日繳交訂金的文件。李官又指,以常理而言,「正常的兒子在母親離世後兩星期有心情參與非法集結,是不太可能」,尤其被告作為老師,有良好的學歷及背景,更加不可能參與非法集結。另考慮到被告衣著與示威者有別,不能排除他是無辜路人。

被告稱到理大找弟弟 官認為並非不合理

就罪脫的第三被告蔡希霖,他在警誡下稱當日前往理大找弟弟,袋中的護目鏡是為弟弟準備,但他還未進入理大,正打算離開時已被警方拉走。李官相信被告存心進入理大,最後變成參與非法集結的可能性不大,又指「19歲的年輕哥哥得知17歲的弟弟被困理大」,他到理大找弟弟並非不合理。而且被告有回答警方問題及提供電話密碼,表現合作,加上被告無攜帶與示威者相符衣物,因此認為其說法屬實。

官信納為健身教練的被告相約學生試堂

另一罪脫的第四被告杜俊興,他任職健身教練,並供稱當日相約新學生到尖沙咀碼頭試堂,打算尋找學生時已被捕。該新學生亦有出庭作供,李官指兩人的證供吻合。另外,被告稱當日攜帶多件衣物是作為健身後的替換,而眼罩、頭盔是出門時踏單車之用,考慮後不能排除他是無辜路人。

被告稱回理大拿電腦 官指能提供學校文件

同樣罪脫的第五被告鄧子健,他為理大學生,供稱當日前往理大取回儲物櫃內的電腦,以完成兩日後截止的中期報告,因擔心電腦會被闖入的人拿走,惟尚未進入理大已被捕。李官指被告提供學校文件及電郵,故認為其證供無不合理之處。

就罪脫的第六被告彭永強,他在警誡下表示正找路回家,加上身上並無與示威者相似的衣物或裝備,因此不能排除他是無辜路人。

被告稱約同學溫習 對方特意海外回港作供

至於罪脫的第八被告麥俊彥,他在警誡下稱相約同學到尖沙咀附近的咖啡室溫習。該同學現正在加拿大讀書,但特意回港作供,並提供兩人的對話紀錄。李官指,明白控方批評該紀錄並非來自電訊公司,但該同學已解釋因已離港並轉換電話,他指兩人的說法有統一性。李官考慮到被告在被捕時已能說出同學的姓名及電話,再加上醫生作供指被告有鼻敏感需要戴口罩,不能排除被告是無辜路人。

被告指到場為清路障 官指與本案無關

就罪脫的第九被告周浩泓,他在警誡下稱相約朋友到場幫忙清除理大的路障,方便理大內的人離開,但未開始已被捕。而他攜帶的勞工手套是用作打街機,惟李官認為單憑手套不足以作推論;而被告當時穿紅色衫,與示威者裝束不吻合。李官指雖然被告說法模稜兩可,但他聲稱前往清路障一事與本案無關,因本案地點並無路障,若然考慮此說法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平損害性,故不予考慮。

至於罪脫的第十被告葉自傑,他稱當日到附近的城大專業進修學院分校查詢課程,並提供有關文件,因此李官認為並非藉口。他指攜帶的護目鏡及手套是在網店工作時使用,李官認為並無不合理。

罪成被告身上有大量裝備

就罪成的兩人,包括首被告陳以諾及第七被告陳杰風,李官指首被告陳以諾穿黑衫,裝束與示威者吻合,他亦攜有泳鏡及縮骨傘。被告沒有作供未能削弱證據的推論,考慮到被告在場必然聽到警方警告,亦必然知道正發生非法集結及自己身處其中,但卻選擇逗留,因此排除他是無辜路人,再加上被告身上的裝備,裁定他罪成。

至於第七被告陳杰風,其身上有大量裝備,比首被告還多,包括:口罩、手套、泳鏡及豬咀,對控方證供更強而有力,故裁定他曾參與非法集結。

10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案件編號:DCCC 85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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