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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大專生認暴動拒捕 判監3年2月 官籲社會給一時迷失年輕人更生機會

【理大圍城】大專生認暴動拒捕 判監3年2月 官籲社會給一時迷失年輕人更生機會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事件,部分人被指突圍而出離開理大,被控暴動罪。其中一名21歲大專生承認在理大附近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和拒捕,共3項控罪,今(7日)於區域法院判監3年2個月。法官郭啟安指,扣除男生已還柙23個月的日子,不論他能否即日獲釋,相信他已汲取教訓,重新做人。他又寄語社會上的人,對於在社會事件中一時迷失、身陷囹圄的年輕人,應給予更生機會。

被告余文博(21歲),承認各一項暴動、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抗拒警務人員罪。

涉弓箭和汽油彈 官指不應輕判

辯方律師曾引述另一宗同樣涉及從理大突圍而出的暴動案判刑,供法庭參考,該案法官陳廣池採用兩年監禁作量刑起點。惟郭官指,雖該案源自相同事件,但發生於早上,始終屬兩次獨立事件,涉案人數亦不同,加上同級法院判刑對他沒有約束力。

郭官指被告為了逃避警方追捕而突圍而出,有人手持雨傘組成「傘陣」,有人曾使用汽油彈和弓箭,乃非常嚴重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絕不應輕判。本案亦涉及向警方施襲,需加重刑罰。

官:需考慮暴動集體性質 而非各自行為

郭官又指,法庭判刑時須考慮暴動的集體性質和後果,而非考慮個別人士的獨立行為。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直接參與攻擊警方,但被告至少成為暴動的一份子,留在現場壯大聲勢,試圖逃走。

郭官表示,從求情信可見被告有良好品格,深得師長愛戴,對於判處被告監禁感到難過及無奈,但被告犯案必須承擔刑責後果,就暴動罪,恰當的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否則不能達至阻嚇效果。

官指藉掙扎棄掉裝備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郭官指被告已承認控罪,反映他聲稱鐳射筆用以「觀星」只是「說詞」,而他有意圖以鐳射筆照射警察,令警察眼睛受傷,需判監至少6個月。

就拒捕罪,被告被捕時激烈反抗及掙扎,幸而沒有人受傷。控方稱影片可見被告被制服時仍手持汽油彈,但警方沒有在現場檢獲汽油彈,郭官認為法庭不能接納控方一面之詞,可是影片仍可見被告把黑色眼鏡脫掉,藉掙扎而棄掉暴動裝備,至少需判監3個月。

3罪完全分期執行

由於被告認罪,各項控罪刑期分別減至32、4及2個月,除此之外沒有進一步減刑理由。縱使辯方冀法庭下令3罪刑罰同期執行,但郭官認為3項為獨立控罪,且性質不同,應完全分期執行,總刑期38個月也不算過重。

郭官指,扣除還柙的日子,男生或許已被視為服畢刑期,不論他能否即日獲釋,相信他已汲取教訓,重新做人。他又寄語社會上的人,對於在社會事件中一時迷失、身陷囹圄的年輕人,應給予更生機會。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另在理大外康泰徑近暢運道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以及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3249。

被告面對的另一項暴動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該控罪指他於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20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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