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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佔立會案】辯方:王宗堯支持「和平、理性、非暴力」 拍膊頭屬友善舉動非鼓勵

【7.1佔立會案】辯方:王宗堯支持「和平、理性、非暴力」 拍膊頭屬友善舉動非鼓勵

(獨媒報導)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事後多人被控暴動罪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藝人王宗堯等6人否認暴動等罪,今(11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結案陳詞。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強調,王本身的立揚支持「和平、理性、非暴力」,認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他進行過激行為。至於控方指王宗堯曾在立法會內拍在場人士的肩膀,駱解釋只是友善舉動,並非為了鼓勵。本案將於明年2月1日裁決。

潘熙強調紅色警示僅「勸喻式」撤離對象不包括記者

本案共有13名被告,其中6名人否認一項暴動罪,包括: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被起訴時21歲,現24歲)、運輸工人何俊諺(22歲)、《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現34歲)、藝人王宗堯(41歲)、吳志勇(25歲)及林錦均(27歲)。當中黃家豪、何俊諺及馬啟聰另否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而王宗堯及吳志勇則承認該罪。林錦均另外否認刑事損壞罪,指他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外,損壞該大樓。

前:被告吳志勇 後:被告林錦均
被告吳志勇(前)、被告林錦均(後)

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首先關注,本案有關《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的「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知悉當天有發出紅色警示。控方確認需要,若被告知悉警示內容但沒有跟從指示,就構成「犯罪行為」(actus reus)。

代表首被告黃家豪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則交代立場,指當日雖然有發出「紅色警示」,惟根據各證人的證供,該警示僅屬「勸喻式」,不會強行要求人離開。

潘熙又指,當天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獲主席梁君彥批准發出「紅色警示」後,陳才接著通知秘書處發出警示,重申沒講明是「強制性」。而秘書處發出的新聞稿中有一句:「所有人士必須立即撤離立法會綜合大樓」,潘指陳維安沒有根本看過該新聞稿,認為撤離的指令並不是陳維安發出;而秘書處亦不算條例所指的「立法會人員」,故他們無權發出指示,沒足夠基礎要求人離開。

潘熙續指,即使陳維安真的有發出撤離的指示,但當中提及的「所有人」並不包括記者,強調黃家豪當時合理相信「必須撤離」並不適用於自己。

控方指首被告曾兩度入立法會 已構成「不遵守秩序」辯方重申是記者身份

至於控罪中有關「不遵守秩序」的元素,控方指黃家豪當日曾兩度進入立法會,其行為已是明顯沒有遵守秩序。潘熙則指被告進入立法會的理由只是履行記者的職責。

李官關注黃家豪在會議廳內曾接觸《基本法》小冊子,亦曾在官員座位上「叉電」,潘熙回應稱黃觸碰小冊子是希望拍攝,而坐在官員座位則是「坐喺到等有冇事發生」。

被告何俊諺
被告何俊諺

有智能障礙青年爭議案發行為受精神病影響

就第三被告何俊諺,其代表大律師麥健明陳詞指何當日的行為是受精神病影響,認為控方需要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

控方則表示本案無任何證據證明青年當日是受病情影響,質疑何俊諺在案中沒有作供,但他與警方錄影會面時反而能清楚交代當日事情。

駱應淦強調王宗堯本身支持「和平、理性、非暴力」沒證據他曾作過激行為

至於第八被告王宗堯,資深大律師駱應淦結案陳詞時強調,本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只有十分薄弱的環境證供。

駱應淦重申王宗堯案發當日只是把充電器交予在場採訪的記者,強調王本身的立揚支持「和平、理性、非暴力」,從當日片段中,看不見王有任何過激行為。駱指王宗堯當日曾經拍身邊人的肩膀,但解釋只是友善舉動,並非為了鼓勵在場人士,亦並非有「兄弟們,齊上齊落」的意思。

13名被告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除林錦均外,12名被告另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劉頴匡、孫曉嵐、鄒家成等8人承認暴動

同案7名被告開審前承認暴動,暫定於明年2月1日求情,包括:廚師羅樂生(20歲)、「佔旺女村長」畢慧芬(24歲)、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24歲)、「佔旺畫家」潘浩超(32歲)、地盤工人沈鏡樂(24歲)、劉頴匡(26歲)及文員范俊文(21歲)。畢慧芬另承認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其餘6名認罪被告就該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潘浩超另面對的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亦獲存檔法庭。

因初選47人案而正還柙的鄒家成亦涉七一案件,原定獲准分拆成另案審訊。惟他於上月改承認暴動罪,將聯同本案各被告於明年2月1日求情。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早前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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