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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佔立會案】精神科醫生指被告患精神分裂 不適宜答辯 控方質疑病情不嚴重

【7.1佔立會案】精神科醫生指被告患精神分裂 不適宜答辯 控方質疑病情不嚴重

(獨媒報導)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事後多人被控暴動罪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及劉頴匡等人認暴動罪,藝人王宗堯等5人則否認控罪;至於餘下22歲青年,控辯雙方爭議他是否適合答辯,今(6日)續審。辯方另一精神科醫生供稱,被告童年時已被診斷有發展障礙及智力較低等等,至2016年開始有思覺失調病徵,他會評估被告患有精神分裂,不適宜答辯。控方則指,案例顯示有更嚴重的精神分裂患者亦被裁定適合答辯,甚至接受謀殺的審訊。他認為被告的病情並非嚴重,甚至不需要住院。

醫生指被告僅能說出控罪名稱 但隨即指「唔明」

辯方傳召另一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李卓穎,他在今年4月22日為被告何俊諺(22歲)撰寫了一份報告,結論為被告不適宜答辯及接受審訊。李參考被告過往醫療紀錄,得悉他年幼時已被診斷有發展障礙,亦被評估智力較低,至2016年被告確診患精神病。

李醫生又認為被告不理解控罪,他不記得自己和律師講過什麼,認為他不能跟得上程序。他又評估被告在6大範疇上不適宜答辯,他在會面時曾問被告「俾人告緊咩」,被告能說出「暴動」及「入立法會」,但隨即表示「唔明」。李之後追問「點唔明法」、「知唔知有咩證據」,被告均表示不知道。他認為被告純粹知道有可能會坐監,但講不出詳細程序。

醫生指被告未確診精神病前 能力已經偏低

李續供稱,會面間他亦測試被告的認知能力,被告的得分低於正常,專注力及抽象思考方面能力亦低;其病歷顯示他童年時已有讀寫障礙及自閉症,5歲時被評估智力偏低,學業成績一直低落。

李醫生指,以上種種均顯示被告在未確診精神病之前,他的能力已經偏低。至2016年,被告確診患思覺失調,病徵包括聽到聲音、有被害妄想及情緒高漲等等。李醫生認為思覺失調的說法較籠統,因此他會評估被告的精神病患為精神分裂。

控方的精神科專家報告則指被告在6大範疇上皆適合答辯。惟李醫生不同意控方專家所稱,只要能給予更多指示和空間,被告便能給予律師指示。李醫生指雖然旁人能花更多耐性及時間,但被告本身亦需明白現況,不認為他有耐性及動力接收指引。他又認為兩名控方專家的報告沒有充分資料。

被告還柙小欖時曾被加藥

辯方提到,被告在今年5月還押小欖精神病院時曾被醫生「加藥」。李表示,該抗精神病藥物是用來治療思覺失調及精神分裂,「加藥」通常是因為未能控制好病情,病人可能出現幻覺、妄想及情緒激動等,因此須「加藥」來控制。

控方質疑以簡單言語能成功與被告溝通

控方盤問時,李醫生確認立場,即使旁人給予被告更多耐性及空間,也協助不到被告答辯,因為須視乎被告能否消化資料再作判斷及分析,「唔係話人可以幫到佢」。

控方則指,若使用簡單言語,被告能夠明白及成功溝通。李認為要視乎被告明白什麼,有些概念較抽象、有些則較簡單,「有啲可能講極都唔明」。他指審訊則屬於較複雜,並非簡單的概念。

控方:被告有思考能力

控方又提到,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能與警方順暢地溝通,更曾經更正警方的說法,反映具有思考能力。李醫生認為被告是人,他一定會思考,問題是思考能力有多少。但控方反駁,被告不止是思考,他有消化,並加上個人想法,例如曾稱「使唔使指埋我朋友出嚟」。他形容被告是「接收、process、output,再加additional output」,李同意被告在該情況下做到。

但李在覆問時補充,當日警方在錄影會面中主要問事實問題,但「答辯」不單止要「講到嘢」,更需自己思考;而被告答案的質素亦是他考慮因素之一。

控方指被告有作假

控方專家報告指被告曾進行「記憶偽裝測試」(TOMM Test),當中提到被告有作假的情況。控方問李曾否懷疑過被告。李醫生確認曾考慮過這個可能性,惟該測試對其最終評估沒有影響,他認為被告並非作假。他補充,小欖的精神科醫生亦有留意到被告思考不切實際,及有妄想;而其家人亦指被告間中會說要「做老闆」,他認為這些紀錄均不能作假。

控方又指,有案例顯示精神分裂的嚴重患者亦被裁定適合答辯,甚至會進行謀殺的審訊。他認為本案被告病情並非嚴重,甚至不需要住院。但李醫生指,「不嚴重」的意思是醫生不擔心他會影響社區,但被告的「低動力」病徵會嚴重影響他的生活。他在覆問時補充,精神分裂會影響患者的認知能力,不同患者的病情各有不同程度。

案件明日續審。

同案5名被告否認一項暴動罪,包括: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被起訴時21歲)、《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30歲)、藝人王宗堯(41歲)、吳志勇(25歲)及林錦均(25歲)。當中黃家豪及馬啟聰另否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而王宗堯及吳志勇則承認該罪。林錦均則另否認刑事損壞罪,指他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外,損壞該大樓。

劉頴匡孫曉嵐等7人承認暴動

7名被告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暫定於7月28日求情及判刑,包括:廚師羅樂生(20歲)、「佔旺女村長」畢慧芬(24歲)、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24歲)、「佔旺畫家」潘浩超(32歲)、地盤工人沈鏡樂(24歲)、劉頴匡(26歲)及文員范俊文(21歲)。畢慧芬另承認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13名被告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除林錦均外,12名被告另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另一被告鄒家成則另涉初選案,惟審訊仍然進行中,導致「撞期」,早前獲批准分拆成另案,定於10月16日開審,料需時15天。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早前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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