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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槍熊仔餅被控企圖搶劫8.29裁決 辯方質疑開槍警經驗不足故敏感以為被搶槍

中槍熊仔餅被控企圖搶劫8.29裁決 辯方質疑開槍警經驗不足故敏感以為被搶槍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大三罷」,西灣河有警員開槍射傷男學生「熊仔餅」周柏均,他與男學生胡子鍵否認企圖搶劫及阻差等三罪。案件去年12月審訊完畢,控辯雙方今(26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控方逐一反駁辯方的結案陳詞,指不能排除被告欲搶槍據為己有,並打算開槍。辯方則指開槍警過往沒處理過暴動等示威事件,故他案發時驚惶失措,可能誤以為被搶槍:「會唔會因為佢唔夠經驗,對大場面有啲過度敏感呢?」法官謝沈智慧將案押後至8月29日裁決,兩名被告繼續保釋。

辯方:警方武力指引無法披露、猶如「蒙眼打擂台」

控方代表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及高級檢控官吳加悅。控方逐一反駁辯方的結案陳詞。對於代表首被告周柏均的大狀爭議開槍警員是否正當執行職務,控方認為根據《公安條例》及《警隊通例》中的武力指引,警員可使用一切必須辦法行使武力,因此法庭須審視警員所使用的武力是否合理地必須。對於辯方引用案例中《警察通例》的武力指引,控方認為該些指引與本案無關,加上部分指引受限於公眾利益豁免權,控方以公眾利益為由申請不能披露,故現階段不宜討論。

資深大狀駱應淦強調,《警察通例》是審視警方執行職務時可使用的武力,但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而無法披露,相等於「蒙埋雙眼打擂台」。他又引述開槍警員的背景指,他為交通警員,曾於2017年接受機動部隊訓練,沒處理過暴動等示威事件,而案發時可見他表現驚惶失措,故誤以為被搶槍:「會唔會因為佢唔夠經驗,對大場面有啲過度敏感呢?」他希望法庭可考慮此因素。

控方反駁辯方指不能排除被告打算搶槍後開槍

另外,辯方陳詞指首被告在警員開槍前沒有揚手,他只是在中槍後才雙手抱身,控方則反駁,警員是見到被告揚手才開槍。

辯方亦指當時開槍警只專注正與另一警員糾纏的白衫男身上,他視白衫男為唯一的威脅,因此被告並非有威脅的目標人物。控方反駁此說法,並引述警員證供指不同意白衫男是唯一的威脅。

控方又認為,被告沒有出庭作供,因此無法得悉其心理狀態,因此不能排除兩人打算搶槍據為己有。若兩人打算搶槍並開槍,則滿足到法例上「不顧他人權利意圖將物品據為己有」的元素;而且開槍會導致失去子彈,令性質有改變,符合「企圖搶劫罪」中的元素,即「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並將其視為自己財產處置。

辯方指次被告出於自衛及保護他人 控方批說法站不住腳

另外,代表胡子鍵的大狀稱被告當時的動作出於自衛及保護他人,他真誠地相信開槍警會對被告使用武力並造成傷害。控方卻質疑,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沒有證據支持這個辯護理由,此說法站不住腳。而且開槍警尚未拔槍時,兩名被告已對警員步步進迫。

庭上重播警員供詞 證辯方說法較控方準確

辯方又指出,開槍警作供時沒有提及被告曾搶槍,惟控方對此有爭議,堅稱警員是稱:「捉住我右手手腕同槍」。後來法官謝沈智慧決定在庭上播出早前錄音以核實,最後確認警員是稱:「捉住我右手手腕連同槍嘅位置。」謝官指被告確實接觸到槍的位置,故爭議點只是他是否有意圖搶槍。

辯方:被告警誡下透露欲搶走白衫男,而非想搶槍

辯方反駁指,被告曾於警誡下透露自己並非意圖搶槍,他當時稱案發時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對出,見到警員捉住白衫男,隨即聽到槍聲,於是他趴在地上,他早前只是希望搶走白衫男,但不成功。

謝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29日裁決,期間兩名被告繼續保釋。

聆訊期間有旁聽人士電話響起,謝官隨即稱:「拎個電話出嚟!熄咗佢啦唔該!」,並指示書記沒收其電話,於散庭時才歸還。

早前於審訊階段,開槍警員A的供稱,周柏均伸手欲搶槍,警員A感受到前後夾擊,且認為周可能搶槍後向自己射擊,他覺得「生命受到威脅」,故向周腹部開槍,警員A強調:「無諗過射擊任何人,只希望嚇走佢哋。」周倒地後警員仍被襲故再開兩槍。控方指周坐地等救護車時,一度轉身逃跑,他送院後被發現肝及腎有損傷,肝葉及右腎被切除。控方陳詞則指胡行近警員A,並伸手企圖搶警槍。

兩名被告均選擇不自辯及不傳召辯方證人。

兩名被告分別為21歲學生周柏均及20歲學生胡子鍵,兩人曾是同級同學。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太安街,筲箕灣道與成安街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企圖劫去A的一支警槍。周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從A的合法羈押逃脫。

案件編號:DCCC 47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