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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槍學生「熊仔餅」等否認搶槍罪今開審 控方:警員面對前後夾擊故開槍

中槍學生「熊仔餅」等否認搶槍罪今開審 控方:警員面對前後夾擊故開槍

【獨媒報導】前年11月「大三罷」,西灣河有警員開槍射傷男學生「熊仔餅」周柏均,他與另一男學生胡子鍵均被控企圖搶劫、阻差辦公和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罪。兩人均不認罪,案件今(6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當日開槍的警員A聽到有人叫「唔好畀佢走」,覺得危險故持槍戒備,轉身見周柏均等4人。周柏均被指兩度企圖搶槍,另3人則襲擊警員。控方指「面對前後夾擊的情況,警員A向周柏均的腹部發射第一發子彈」。周倒地後警員仍被襲故再開兩槍。周亦被指坐地等救護車時,一度轉身逃跑,他送院後被發現肝及腎有損傷,肝葉及右腎被切除。

兩名被告分別為21歲學生周柏均及20歲學生胡子鍵,兩人曾是同級同學。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太安街,筲箕灣道與成安街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企圖劫去A的一支警槍。周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從A的合法羈押逃脫。

控方開案陳詞:人群見警員出現時起哄叫囂

本案控方代表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及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周柏均則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大律師黎建華及劉日成代表。胡子鍵由大律師吳維敏及陳濟洲代表。

控方開案陳詞指,2019年11月11日有示威者在十八區發起「大三罷」,呼籲市民集體罷工、罷課及罷市,亦有人發起「黎明行動」,早上於各區堵路。當日開槍的警員A及警司B駐守港島總區交通部,兩人負責協助處理堵路問題。早上6時45分,他們身穿交通警制服,坐警車自跑馬地警署出發往西灣河一帶巡邏。

早上7時19分,警車駛至愛信道轉入太安街時,交通擠塞嚴重,警員A及警司B下車沿太安樓行人路走往案發地點,即筲箕灣道、太安街與成安街交界。警司B尾隨警員A,期間警司B發現跌了手扣在地,於是警員A自行前往案發地點。當時多名黑衫戴口罩人士聚集在太安街兩旁的行人路上,部分人手持雨傘、長棍及硬物,有人將紙皮、路牌等放在馬路上導致車輛停駛,交通嚴重受阻。

當行人路上的人群看到警員A出現時,他們開始起哄叫囂,兩名戴口罩男子把繩索綁在太安街行車線兩旁的交通燈柱,以阻礙車輛駛過路口。警員A喝止兩名男子並跑向他們,兩名男子見狀跑上行人路。警員A追至行人路便收步,沒有繼續追截,回頭準備清理路面的障礙物。

警員聽到有人叫「唔好畀佢走」後持槍戒備

此時,警員A突然聽到後方有男聲大叫「唔好畀佢走」,警員A覺得當時環境危險,右手握着警槍槍柄戒備,轉身望向文娛中心外行人路時,見一名白衫男子(已逃脫)站在行人路,他後面站着均穿黑衫及蒙面的首被告周柏均和次被告胡子鍵,以及另一灰衫男子(已逃脫)。

周柏均被指兩度企圖搶槍 及後警員向其腹部開槍

白衫男子(已逃脫)逐步行近警員A,警員A於是右手從槍袋拔出警槍,擎槍指向白衫男,但他仍繼續逼近。警員A欲制服他,但白衫男左手捉警員A身體,並用手抓其面頸,警員A幾乎失平衡。與此同時,周柏均、胡子鍵及灰衫男走近警員A,警員A擎槍指向周栢均,但周繼續走近,伸出右手企圖搶走警槍。

警員A縮手以免被搶槍,但周再次嘗試企圖搶槍。白衫男繼續用左手攬着警員A身體,用右手襲擊其頭部;胡及灰衫男則走到警員A身後,灰衫男更用右手襲擊警員A的頭部。控方指,面對前後夾擊的情況,警員A向周柏均的腹部發射第一發子彈,周隨即倒地。

兩男涉襲擊警員 次被告則圖搶槍 警再開兩槍

白衫男繼續用左手攬警員A身體,右手抓其頭及面:灰衫男則打警員A後頸。此時,胡行近警員A,並伸手企圖搶警槍。警員A撥開胡的雙手,灰衫男則走向警員A並將背囊推向他。在這情況下,警員A開槍發射第二及第三發子彈,該兩發子彈沒有擊中任何人,胡則失平衡倒地。此時警司B到達現場,而白衫及灰衫男子已跑走。

周柏均被指見救護車到場時 一度站起逃跑

約7時20分,兩名被告被制服地上,警員A以「搶槍」罪拘捕周柏均,部分人指罵警員及投雜物。等候救護車期間,周坐在地上,警員A在旁看管。當救護車到達現場時,周向警員A表示想除下背囊及站起來,警員A曾叫周不要動,但他沒有理會,並撥開警員A的手及轉身逃跑,最後周被制服地上。

周柏均右肝葉及右腎被切除

周柏均於7時35分被送院,其肝臟及腎臟有損傷,經手術後,他右邊肝臟的兩塊肝葉及右邊腎臟被切除,而子彈的彈頭從其背部取出。

胡子鍵被指警誡下稱:想由警察手上搶返白衫男,但唔成功

周柏均及胡子鍵的背囊被搜出兩包索帶、護目鏡及防毒面具等。胡被以「非法集結」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罪拘捕,在警誡下他曾回答:「明白,我今朝响西灣河文娛中心對出,我見到一個交通警揸住支槍捉住個白色衫男人,之後我聽到一下槍響,我即時左耳耳鳴,隨即我就趴响地下,而之前我其實係想由警察手上搶返個白色衫男子,但唔成功,之後我畀警察拉咗。」胡曾確認簽署。

開槍警左頰現紅斑 中指擦傷 獲批3日病假

警方在周柏均的電話內發現其通訊記錄,他在案發當日清早5時開始觀察附近的警方佈防,他亦曾相約其他人在約7時會合,一同前往案發地點。至於警員A傷勢方面,他當日下午到醫院治療,其左頰呈現紅斑、輕微腫脹,中指近指端間關節背面擦傷,獲批3天病假。

控方表示,本案將傳召2至3名警員證人,主要依賴警員A及警司B的證供,同時亦會依賴「丘品新聞」記者拍攝的影片等。

警員A獲頒匿名令 不得披露其妻子女兒資料

法官謝沈智慧特別提到,去年6月時任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已頒下對警員A的匿名令,任何人不得披露其妻子及兩名女兒的照片、住址、工作地點及學校名稱等,匿名令亦獲區域法院法官高勁修延續。

由於控辯雙方須進行內庭聆訊處理有關警方披露使用武力守則的事宜,故案件押後至明天續審。

案件編號:DCCC 47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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