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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大生否認二號橋暴動今開審 控方:示威者分三處「有組織地行動」

五中大生否認二號橋暴動今開審 控方:示威者分三處「有組織地行動」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有示威者在中大二號橋向吐露港公路投下雜物,並與警方對峙。警方一度向校園發射多枚催淚彈驅散,並闖入校園拘捕五名學生。五名中大生被控暴動及蒙面等罪,今(21日)於區域法院(借用西九龍法院)開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當日多名示威者在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以黃色垃圾箱作掩護向前推進,向警方投擲逾20枚汽油彈,並指集結人士分成「前線」、「停候區」及「山坡上」三個位置「有組織地行動」——停候區的人預備投射物並帶往前線,前線及山坡的人則向警方擲物,他們互動、支持和鼓勵,藉以推展暴動。

五中大生被控暴動、蒙面

五名被告均為中大學生,依次為:劉晉旭(21歲)、護理系四年級生符凱晴(21歲)、三年級生高志斌(21歲)、二年級生陳歷釋(18歲)及四年級生許貽顓(20歲)。

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

他們亦被控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身處非法集結時,分別使用一個防毒面罩;一條圍巾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一個頭套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一個眼罩、一個頭套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一個眼罩及一條圍巾。

符及許另被控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符被指管有一個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許則管有一把士巴拿。

五人否認全部控罪。

控方:示威者向警掟磚頭及逾20汽油彈

控方開案陳詞表示,前年11月11日,警方接報有人在中大二號橋向橋底的吐露港公路及港鐵路軌投擲物件,遂到場設立防線,防止有人擲物及構成危險。

下午約1時至2時24分,有一大群人在環迴東路集結,並有人在二號橋的中大出口設立界線,與約50米外的警方防線對峙。集結人士以數個黃色大垃圾箱及其他障礙物鞏固防衛,部分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玻璃樽等雜物,其中包括逾20枚汽油彈。警方曾警告他們停止違法行為及和平散去,但不獲理會。

至下午約2時25分,有人從黃色垃圾箱後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警方遂在催淚煙的掩護下向前推進,集結人士朝大學站方向逃入校園,警方並制服及拘捕本案五名被告。

圖左黃色垃圾箱為「前線」,後方示威者傘陣處為「停候區」。(立場新聞直播截圖)
圖左黃色垃圾箱為「前線」,後方示威者傘陣處為「停候區」。(立場新聞直播截圖)

控方:示威者有組織行動 停候區為前線準備物資

控方指,集結人士分別於「前線」、「停候區」及「山坡上」三處互動、支持和鼓勵,藉以推展暴動——停候區的人預備投射物並帶往前線,前線及山坡的人則向警方擲物,他們均「有組織地行動」。

控方解釋,「前線」為二號橋的中大出口,集結人士架設障礙物及與警方對峙,又投擲雜物和汽油彈;「停候區」則位於前線旁的環迴東路近路口及停車場位置,有人舉傘組成「防護牆」,有人製造供應品/磚塊送往前線;「山坡上」則為通往研究生宿舍的上坡路,該斜坡可從後俯瞰前線,集結人士曾叫囂及向警方擲物等支持和鼓勵前線。

面對着二號橋警方防線的山坡,可見有人持傘。(立場新聞直播截圖)
面對着二號橋警方防線的山坡,可見有人持傘。(立場新聞直播截圖)

四被告被目睹逃跑 第三被告手持木盾

五名被告均在下午約2時26分至2時27分在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一帶被捕,他們被捕時均身穿黑衣及蒙面。控方並指,由於山坡有示威者持續投擲雜物,故各被告被制服後均需被帶到較遠的二號橋面正式作拘捕,其中第四被告陳歷釋更被「抬起」。

就各人的被捕情況,戴黑色鴨嘴帽及防毒面罩的首被告劉晉旭,被指在黃色垃圾箱後向山坡方向逃跑,他被警員指與較早前曾於黃色垃圾箱後出沒的其中一人衣着相同,相信他曾參與暴動,警員遂向他喊「警察咪郁,否則作出拘捕」但不獲理會,終上前截停及制服他。

次被告符凱晴則被目睹向大學火車站逃跑,她被制服時戴防毒面罩、灰色圍巾及手套等,背包搜出一個約15.5厘米長的螺絲批,及一個約11.5厘米的金屬鎚頭(不連手柄),它們分別以兩個膠袋裝着。

第三被告高志斌被目睹在黃色垃圾箱左方背着警員向前逃跑,警員大叫「警察咪走」但不獲理會,高終被追截拘捕,他被捕時戴防毒面罩、黑色頭巾及手套等,攜帶手製木盾。

第四被告陳歷釋則於黃色垃圾箱後被三名警員制服,他戴護目鏡、防毒面罩及灰紫色頭巾等,背包被搜出摺疊傘、鹽水和膠紙等物品。

第五被告許貽顓被指在黃色垃圾箱後方背着警員向車站方向逃跑,他戴護目鏡、黑色面巾等,被兩名警員制服,腰包並搜出一把14.5厘米的士巴拿。

控方依賴環境證供 稱現場持續對峙 無明顯夾雜非示威者

控方透露,將會依賴環境證供,證明五人至少在警方掃蕩及拘捕前,已身處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有着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參與了暴動。

控方依賴的環境證供包括,案發地點雖然為公眾地方,但在警方掃蕩前已與警方對峙一段時間,也沒有明顯夾雜並非參與示威的人;而案發環境亦相對狹窄,集結人士在黃色垃圾箱後向警投擲汽油彈後,警方即展開掃蕩,各被告人均在極短時間內被目睹於黃色垃圾箱附近逃跑。

控方又指,各被告逃跑時被警員發現的位置,加上他們的衣着、裝束及攜帶的物品,均證明他們至少在2時25分曾在前線的集結人士當中。他們不理會警方警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蓄意促進暴動的進行和持續發生。

控方並提到,案發時集結人士力阻警方執行職務,多次攻擊警方防線,亦會拆毀或損毀他人物品來架設或鞏固障礙物。控方指,在關鍵時刻,第二和第五被告管有螺絲批、金屬鎚頭和士巴拿,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控辯雙方同意有暴動發生 示威者曾四次衝擊警防線

控辯雙方的同意事實指,案發當日下午1時06分至2時26分,有「暴動」在環迴東路和二號橋發生。其時有人集結和逗留在環迴東路行車路上,放置磚塊及以雜物堵塞車路,又敲打物件製造聲響,及以擴音器向警方表示會使用武力。警方多次口頭和舉旗警告仍不散去。

案情並指,集結人士曾四度衝擊警方防線,他們以黃色塑膠垃圾車作掩護,向警方防線投擲硬物及逾20枚汽油彈。警方頭三次均施放催淚煙逼退集結人士,直至第四次衝擊,警方施放催淚煙並作驅散,終拘捕本案五名被告。

五被告或將親自作供

本案預計審期8天,將會傳召14名證人。辯方並透露,五名被告均可能會親自作供。

就違反《禁蒙面法》,第一及三被告均不爭議身處非法集結時蒙面,但爭議是否有合理辯解;第二、四及五被告均不爭議蒙面,但爭議是否身處非法集結,第四被告亦會爭議蒙面程度是否足以阻止識別。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的第二及第五被告,亦會爭議是否管有該些物品,以及即使管有,其意圖是否作非法用途。

案件下午續審。

案件編號:DCCC361/2020

審訊第一日
五中大生否認二號橋暴動今開審 控方:示威者分三處「有組織地行動」
片見被告被盾牌壓面 面部流血拖行數十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