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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紀律部隊宿舍男生涉藏索帶士巴拿罪成 官:穿黑衣攜物品唯一意圖是參與非法活動

住紀律部隊宿舍男生涉藏索帶士巴拿罪成 官:穿黑衣攜物品唯一意圖是參與非法活動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示威,其中一名居住於紀律部隊宿舍的17歲男學生涉嫌在筲箕灣愛秩序灣遊樂場內管有士巴拿和燒烤鉗等物品,遭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被告早前否認控罪受審,今(1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劉綺雲指,即使警員證供之間的細節出現分歧,亦不影響整體證供質素,被告的衣著與現場示威者裝束脗合,故認為被告攜有涉案物品的唯一意圖正是用於非法用途,故裁定罪名成立,須還柙至8月2日判刑。

報稱學生的被告姓周(17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愛秩序灣遊樂場公廁外,管有一個士巴拿、一把燒烤鉗、一包索帶及一卷膠帶。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天早上7時,警員乘警車抵達筲箕灣南安里並下車追截堵路人士,大批黑衣人隨即四散。有警員目睹被告當天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戴口罩,並背有一個黑色背囊,走入愛秩序灣的遊樂場的一間殘廁內。警員其後於該殘廁門口守候,並要求殘廁內的被告開門,被告未有回應。惟數分鐘後被告自行開門,接受警員搜查。警員於被告的背囊內找到一系列涉案物品,包括士巴拿、燒烤鉗、索帶及膠帶,故將其拘捕。

官:警員作供時細節有分歧可體諒 不影響整體證供可信性

劉官裁決時指,即使個別警員在作供時就追截路線、檢取證物及觀察細節上有分歧,但劉官認為「可體諒」,細節上的差異並不影響警員整體供詞的可信性。劉官續指,即使警員在處理證物編號時出現「手民之誤」,導致有證物編號不符的情況,惟警員已在庭上「坦白承認」錯誤,故劉官認為亦不影響該名警員證供的可信性。劉官裁定五位警員皆誠實、可靠,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

官指被告母親作供時曾稍有遲疑 拒絕接納其證供

劉官引述被告母親供詞指,被告以往未有嘗試因參與社會運動而曠課的紀錄,平日在學校的操行良好,更在高中時擔任學校少年警訊副會長。被告母親指案發當天早上,突然收到學校的訓導老師的Whatsapp訊息,稱被告當天缺席學校考試,更發送了一張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被警員押上警車的照片,老師懷疑該男子就是被告,遂通知她此事。

劉官分析被告母親的供詞時,認為被告母親在講述被告平日食早餐的習慣,以及被告當天只攜帶筆和背囊回校考試的情況時,反應稍有遲疑,更在控方盤問期間一度修改其供詞。劉官稱,被告只攜帶筆和背囊回校考試,母親見到此不合常理的情況仍不加提醒屬不合常理。劉官續稱,案發時屬社會事件的高峰期,母親若出於關心兒子的心態,沒有理由不留意當天早上柴灣、筲箕灣區一帶是否出現堵路的情況,故裁定被告母親證供不可信、不可靠,拒絕接納其證供。

官指被告衣著與現場示威者脗合 裁定管有物品唯一意圖是用作非法用途

劉官稱,警員在被告袋中搜出金屬製的士巴拿長達22厘米,並利用黑色膠布包裹,劉官指被告特意利用膠布包裹士巴拿,避免使用時「跣手」,顯然被告有意圖使用該物品。被告亦被搜出30厘米長的燒烤鉗和一包約23厘米長的索帶,劉官認為這一系列物品能供示威者在當時的環境下捆綁人身或物件,造成財物損傷,對社會構成嚴重危害。劉官更稱被告攜有士巴拿、索帶可用來築起路障阻礙交通,足以構成控罪中的「非法用途」的元素。劉官另指,被告身穿黑衣的裝束與在場示威者的衣著脗合,故認為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唯一意圖便是參與現場的集結、進行堵路和損壞財物,故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律師一度向劉官建議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惟劉官聞言後即否決提議。劉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2日下午判刑,並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柙候判。

案件編號:ESCC7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