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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區議員盧俊宇向警提供虛假資料判社服令 律政司覆核刑罰遭拒

前區議員盧俊宇向警提供虛假資料判社服令 律政司覆核刑罰遭拒

(獨媒報導)民主黨前屯門區議員盧俊宇2020年11月在社交媒體發帖稱,於7.21的16週月當日被警方截停及帶回警署,警長其後到其辦事處調查,盧被指謊稱曾到元朗警署外聲援2名遭截查的市民,期間自己亦遭截查。經審訊後,盧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成,判處240小時社服令。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提出覆核,今(29日)進行聆訊。3名上訴庭法官考慮雙方陳詞後,宣判原審裁判官原則性犯錯,判刑明顯過輕,適合的刑罰隨時高達監禁3個月,但考慮本案所有情況和一切因素後,拒絕律政司的覆核申請,將於6個月內頒下判決理由。盧俊宇聞判後,一邊飲泣一邊離開法庭。

覆核申請人為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傅悅耳和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答辯人為民主黨前屯門區議員盧俊宇,由大律師許卓倫代表。

律政司:盧有預謀、預想到如何回答警方查問

傅悅耳稱,加刑因素之一是盧俊宇有預謀向警察提供虛假資訊,他於11月21日在網上發布帖文,含有虛假資訊,必然預想到警方會向他查詢,因帖文引起了社會大眾、傳媒和警方關注,事實上警察於11月23日到辦事處接觸他。惟法官潘敏琦質疑傅的說法,是否能推斷盧預計到警方會來查問他,以及盧預計到如何回答警方問題。

傅則指,不接受盧向警方提供虛假資料是無心之失,因他預想到警方會來向他查問,「佢係諗咗點答」。法官潘敏琦反問:「你要我哋咁樣infer(推論)?比較難喎。」

律政司:盧一而再,再而三地作出誤導

法官彭寶琴嘗試演繹律政司立場,指本案嚴重之處在於盧的說法完全虛構,當警察向他查問時,「佢完全可以選擇直認其非,或者唔出聲」,否則不會面對本案控罪;若果盧直認其非,警方可以發聲明稱接觸當事人後,證實相關說法全屬虛構,「社會得到的訊息可以好唔同」,另一方面警方不需動用如此多人力物力翻查閉路電視紀錄,然而盧俊宇在事後的道歉帖文都是似是而非的說法,問傅悅耳是否這個意思。傅亦認同:「正正係我想講嘅嘢。」

傅悅耳補充,盧一而再,再而三地作出誤導性質的言行,首先發表誤導性的帖文,之後的道歉啟示亦非真實版本,他在警察查問下作出誤導性陳述,罪成後見感化官時再說出另一版本,「只係為咗突出自己嘅英雄主義囉。」

法官潘敏琦總括律政司立場,盧是執意及堅持虛構,不撤回虛構說法,直至警察接觸他後,才在翌日「非真情地刪除帖文」。傅悅耳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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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俊宇

律政司:逢21號皆是「敏感日子」 官質疑欠證據支持

傅悅耳又指盧案發時身份為區議員,其罪行對社會政策和福利服務帶來不可逆轉的影響,乃加刑因素之一。法官彭寶琴問到,案中有沒有證據顯示導致多少警力被浪費,傅則指原審時沒有提及;法官潘敏琦又問到,案發時為2021年11月,社會氣氛稍為緩和,對警力的需求理應不是最高峰,傅確認不是最高峰。

法官彭偉昌提及,律政司指稱每個月的21日皆是「敏感日子」,然而本案與「美國隊長」馬俊文不同,馬刻意選擇在每個月的21號叫喊口號,但本案是否有證據顯示盧選擇在特定日子犯案,否則律政司一方便是「拉遠咗」。他指盧在帖文稱聲援兩名被拘捕的市民,但是否有證據證明該兩名市民乃因為7.21紀念活動而被捕,並追問傅悅耳:「點敏感法呢,呢個日子?」傅最終回答:「冇呢方面證據,係子烏虛有。」彭官說:「兩個人無啦啦俾人拉」,便不是與紀念活動有關,反問:「How possibly go further?」

法官潘敏琦指,律政司最多只可以說盧選擇在21號發布帖文。傅悅耳補充,盧利用了當時社會分化的背景和氣氛,邀請法庭考慮。她最後指,盧並非年輕人,犯案非一時衝動,不是法庭可以酌情輕判的情況。

法官指證據充份 盧毫無悔意

代表盧俊宇的大律師許卓倫回應時,接受盧的Facebook帖文內容是虛假,亦接受當時社會有騷亂情況。法官彭偉昌問及盧在原審時的爭議點,直言控方案情「冇咩可以唔同意」,被告選擇抗辯是他的權利,但由抗辯、求情到會見感化官,「冇一度係顯示到佢有悔意」。法官彭寶琴補充:「證據都好充份」,包括盧自稱被截查當晚其實在酒樓食飯的證據。許大狀最終接受盧沒有悔意的說法。

許大狀冀法庭考慮盧已完成所有社會服務令時數,律政司逾時約1.5個月提出覆核申請,答辯人有合理期望案件已告一段落等,能判處少於3個月的監禁,以讓盧受益於《罪犯自新條例》,而律政司早前亦提議改判3個月監禁。

法官指盧至今沒見悔意 原審裁判官沒解釋為何「並非無藥可救」

法官又引述其中一封求情信,當中指稱盧「因為事故,誤墮法網」,質疑撰寫人的說法是源自盧的說法。許大狀確認此說法是錯誤的。彭偉昌繼而引述求情信指:「(盧)無奈辭職」、「立志做健康從業員又從何說起?」、「依家嘅社會氣氛係咩氣氛?」許解釋,盧於2021年7月7日辭任區議員,至同年11月入職銀行監察主任(Compliance Officer)。

許大狀亦接受盧「執迷不悔、冇悔意」,直至見感化官那一刻都沒有,彭偉昌聞言指:「到依家都冇」,許大狀則指:「佢依家好後悔」,已離開政壇,即使不用擔保也自行出席法庭聆訊,而他大可以離開香港。

法官潘敏琦指出,求情信於2021年3月18日撰寫,而信中資料必定出自盧,反映盧被裁定罪成後,直至3月18日都沒有悔意。

法官引述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判刑理由,當中稱盧「並非無藥可救」,卻沒有提供解釋。許大狀接受原審裁判官沒有解釋,但她亦有提及盧過往記錄不錯,而本案為獨立事件,相信基於此認為盧非無藥可救。

案件編號:CAAR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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