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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少年高空向警掟腐蝕液 判監4年半 官批漠視法紀、妄顧人身安全

15歲少年高空向警掟腐蝕液 判監4年半 官批漠視法紀、妄顧人身安全

【獨媒報導】15歲少年於前年3月趁警員在牛頭角上邨調查案件時,從家中廚房高處丟下含腐蝕性液體的膠樽和玻璃瓶,導致男警手臂出現水泡。警方搜屋時發現他藏有3把鎚、生果刀、兩罐打火機燃料及一副手銬。少年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再被裁定蓄意淋潑腐蝕性液體及串謀縱火罪皆成立,今(11日)於區域法院被判監禁4年半。

案發時15歲、現年17歲的少年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但他否認的「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及「串謀縱火」罪,均在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共4罪成立。

官批漠視法紀、妄顧人身安全

法官姚勳智指,本案的嚴重之處在於被告見樓下有警員在執勤,便將茄汁、糖和通渠水等物質倒入膠樽和玻璃瓶內,直接從高處丟落樓下,導致警員手臂和大腿被濺中受傷,化驗結果更顯示樽內含濃度為82%的硫酸,若果擊中的是警員頭部或身驅,後果不堪設想。姚官續表示,難以想像身穿製服執勤的警員會遭被告襲擊,可幸未有造成永久傷害,批評被告的行為漠視法紀、妄顧人身安全。

姚官引述辯方求情內容,案發時被告不足16歲,父母離異,而父親患有腦退化症和妄想症,需要被告長期照顧,還柙後非常擔心父親。此外,背景報告顯示被告智力偏低及患有過度活躍症,數年前曾兩度犯事,先後被判入感化院和勞教中心。

不過姚官引述上訴庭過往案例指,法庭考慮年輕被告的刑罰時,個人因素是微不足道。他考慮案情嚴重,教導所不足以反映罪責,加上被告已進入過感化院和勞教中心,因此就「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判處監禁4年。

就被告開審前承認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各判6個月監禁。至於「串謀縱火」罪,姚官指被告與施瀚荣商討如何用汽油彈攻擊警察,但考慮被告年紀等因素,判監2年6個月。4罪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6個月。

姚官最後勸誡被告,案情非常嚴重,可幸警員表面上沒受永久傷害,否則刑期將會更加長,留意到被告十分孝順父親,已盡量調低量刑起點,希望他在獄中好好反省,服刑出來後好好照顧父親,努力做人,不要再犯事。

辯方稱少年盼判監 方便年邁父親探訪

判刑前,辯方律師進一步求情指,由於被告智力偏低及患有過度活躍症,需持續會見精神科醫生。被告為家中獨子,父親完全依賴被告照顧起居飲食,惟他承認以前渾渾噩噩地過日子,例如隨便買外賣給父親吃,但他被捕及還柙後開始有所轉變。前年還柙兩個月後,他才獲高院批准保釋,但預計自己需再入獄服刑,於是開始安排機構協助父親及申請平安鐘等事宜。

辯方又轉述被告的意願為判監,因少年監獄位於西貢壁屋,較方便父親前往探訪,可見他處處為父親著想。被告明白犯事後須受法律制裁,冀服刑完畢後能重新做人,貢獻社會。

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常盛樓一單位向高級警員48335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另指他於3月4日在同一單位管有3把鎚及一支扳手;以及管有一把刀、兩罐打火機燃料及一副手銬。「串謀縱火罪」則指他於同年2月1日至3月4日,包括首尾兩日,與施瀚荣串謀縱火。

案件編號:DCCC109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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